处罚告知!南宁某实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拟处罚款20万元

季同谈社会 2025-01-18 04:13:12

处罚告知!南宁某实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拟处罚款2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市税三稽罚告〔2025〕1 号

广西裕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XXXXXXXXXX):

对你公司(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X号XX办公楼第X层XX室XX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24年9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你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2022年取得增值税专票317份,发票金额30325822.85元,税额3942356.81元,价税合计34268179.66元,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费、*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镀锌钢管、*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公共安全设备*灭火器、*金属制品*楼层安全防护栏等,发票代码:5200214130、5200221130,发票号码:00001575~00001674(100份)、00098963~00098972(10份)、00098983~00099078(96份)、02597485~02597528(44份)、02597530~02597596(67份),开票方:贵州聚XX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膜X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数X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17份发票2024年5月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22年于12月申报认证抵扣上述虚开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5份,发票代码:5200214130,发票号码:02597486;发票代码:5200221130,发票号码:00099068、00001575~00001577,金额合计441985.84元,税额合计57458.16元。你公司于2023年3月申报上述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份,发票代码:5200214130,发票号码:02597485、02597487~02597508、02597510,金额合计2292383.86元,税额298009.87元合计。其余发票未发现申报认证抵扣记录。

你公司2023年取得增值税专票627份,金额60515011.18元,税额7866514.70元,价税合计68381525.88元,货物名称:*原煤*原煤、*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镀锌钢管、*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电线电缆*电力电缆、*电线电缆*电力电缆(单芯绝缘引线电缆)、*会计服务*代账服务费、*电线电缆*组合软母线、*餐饮服务*餐费等,其中:

①发票代码:5200231130,发票号码:01876928~01877228(301份)、02228460~02228553(94份)、02228556~02228743(188份)、02782917~02782924(8份)、02782926~02782941(16份),开票方:贵州锦XX业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辰X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盛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上607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发票代码:5200223130,发票号码:00083098~00083106(9份)、00083108~00083109(2份),开票方:贵州辰X实业有限公司,以上11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发票代码:5200224130,发票号码:00922049~00922054(6份),开票方:贵州华XX缘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发票2023年4月23日开具3份正数发票,2023年5月4日开具3份负数红冲发票);

④发票代码:5200224130,发票号码:00988614~00988615(2份),开票方:贵州意X商贸有限公司,上述2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发票代码:5200224130,发票号码:09118212,货物名称:*会计服务*代账服务费,开票方:慧XX(广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3月申报上述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3份,发票代码:5200231130,发票号码:01876928~01877228,发票代码:5200224130,发票号码:00988614、00988615,金额合计29483349.2元,税额合计3832847.68元。其余发票未发现申报认证抵扣记录。

你公司2023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786.79元,税额107.21元,价税合计 1894.0元,货物名称:*餐饮服务*餐费,发票代码:052002200111,发票号码:21951904,开票方:贵阳观山湖苗XX歌餐饮店。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从开业至今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发票代码:4500211130,发票号码:00208362~00208386(25份);发票代码:4500214130,发票号码:07398923~07398934(12份);发票代码:4500222130,发票号码:09152974~09153000(27份)、08792260~08792282(23份)、08806315~08806363(49份)。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正常开具66份,作废15份,剩余55发票未见开具记录。开具66份发票具体如下:

(1)你公司2022年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211130,发票号码:00208374、00208379~00208383,发票金额合计451957.99元,税额合计58424.44元,价税合计510382.43元,货物名称:*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矿、*经纪代理服务*房地产买卖佣金,受票方:南宁宇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皇XX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以上开具发票金额已正常申报纳税。其中:

①你公司2022年11月开具给江西皇XX能源有限公司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矿,金额448657.02元,税额58325.41元,价税合计506982.43元,发票代码:4500211130,发票号码:00208379~00208383,经查,你公司上述开具发票注明的货物没有发现有购进记录。

②你公司2022年4月开具给南宁宇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211130,发票号码:00208374,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房地产买卖佣金,金额3300.97元,税额99.03元,价税合计3400元。

(2)你公司2023年2月至4月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4217232.26元,税额4448240.20元,价税合计38665472.46元,货物名称:*电线电缆*电力电缆、*电线电缆*电力电缆(单芯绝缘引线电缆)、*电线电缆*组合软母线、*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镀锌钢管、*原煤*煤炭、*原煤*无烟煤、*原煤*烟煤、*原煤*原煤,发票代码:4500222130,发票号码:08792260~08792282(23份)、08806315~08806316(2份)、09152974~09153000(27份);发票代码:4500214130,发票号码:07398927~07398934(8份),受票方:贵州亚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烨X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菲XX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上开具发票金额已正常申报纳税。其中,你公司开具发票给贵州亚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菲XX贸易有限公司2家公司具体如下:

①2023年2月你公司向贵州亚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4500214130,发票号码:07398927~07398934(8份)、09152974~09152992(19份),金额合计2682547.75元,税额合计348731.25元,价税合计3031279元,货物名称:*电线电缆*电力电缆、*电线电缆*电力电缆(单芯绝缘引线电缆)、*电线电缆*组合软母线、*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镀锌钢管等。

②2023年4月你公司向惠州市菲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500222130,发票号码:08792282、08806315、08806316,金额合计2330615.93元,税额合计302980.07元,价税合计2633596元,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

3.你公司在税务机关银行账户备案银行账户:210211170 91001141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XXX支行存款),经到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情况,你公司实际有以下对公账户:账户******、账户******(开户行:柳州银行南宁XX路支行存款)。经查询你公司上述账户2022年至今的银行流水,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与下游受票公司江西皇XX能源有限公司、贵州烨X贸易有限公司,均无资金往来记录。

(2)你公司收取下游受票公司贵州亚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合计950000元,你公司开具27份发票给贵州亚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税合计3031279元,收取的资金明显小于所开发票票面金额;你公司收取下游受票公司惠州市菲XX贸易有限公司司资金合计210687元,你公司开具3份发票给惠州市菲XX贸易有限公司的价税合计2633596元,收取的资金明显小于所开发票票面金额。

综上所述,你公司2022~2023年开具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物没有购进记录或无资金收取记录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货物名称虽一致但收取的资金明显小于所开发票票面金额,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65份增值税发票行为拟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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