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骚扰两个空姐,后果...

雁空姐 2024-06-22 20:49:51

看到中国民航报上的提到的两个处理“机闹”的案例。

在这两个案例中,航空公司均向“机闹”行为人追究了民事责任,行为人均被法院裁定作出相应民事赔偿。

案例1:2023年5月27日,旅客康某某乘坐湖南航空A67266航班(哈尔滨—无锡),登机时声称携带炸弹。机组报警移交机场公安,安排旅客、托运行李二次安检下机,开展航空器搜查,全面排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行为人被哈尔滨机场公安依法行政拘留5日。湖南航空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3月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裁定行为人赔偿湖南航空5500元。

案例2:2023年9月12日,旅客范某某乘坐湖南航空A67141航班(郑州—昆明),机上骚扰两位女性乘务员,造成两位乘务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不适。机组报警移交机场公安,昆明机场公安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湖南航空帮助两位乘务员起诉行为人,要求其赔偿两位乘务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2024年3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裁定行为人分别赔偿两位乘务员13868元、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案例中两名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分别侵害了航空公司的财产权与乘务员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与他们此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不冲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介绍,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行政法或者刑法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个诉讼案例真的值得各个航司学习借鉴!!!

对于个别旅客违法行为千万不能惯着,一定不能怕事怕麻烦,要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心态,该告就得告。

看这两个案例,最让人欣慰的是,当旅客骚扰乘务员后,公司帮助两位乘务员起诉了涉事旅客,全力帮助员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必须给湖南航空一个大大的点赞!

前段时间,民航局公开征求各单位对这份文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客舱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到了要建立旅客违法行为追偿政策,要给员工提供法律支援.....(详见:民航局:谁主张,谁举证)

为啥局方会特意点这个呢?

就是因为部分航司和领导都是软骨头、怕事鬼、窝里横。试问国内这么多航司,有几个航司能在员工利益受损时敢于站出来帮助员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又有多少航司多少客舱部的领导,会在员工被骚扰后,责怪员工不会灵活处理的?劝员工大事化小的?

湖南航空开了个好头,希望各个航司主动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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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空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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