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请先生赴死”成为了抖音热梗。这说的是发生在山西大同的一起案件:当地一位27岁的小伙甄某与24岁的女友李某经婚介所认识。两人相处三个月后打算结婚。当时女方提出的条件是20万彩礼以及男方的房产证上加名。男方同意先给10万彩礼,剩下的10万等到婚后再给,然后再等到结婚一年后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若男方悔婚则先期支付的10万元彩礼不予退还;若女方悔婚则将10万元彩礼如数返还给男方。
男方按当地风俗办了订婚宴。双方在订婚宴上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协议。第二天又按当地习俗由女方办了回门宴。回门当天两人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但3天后女方却报案声称男方强奸了她。近几天来这个案子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强奸罪。从这一条来看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有可能构成强奸。
这里并没把恋爱或婚姻关系排除在外。换句话说理论上恋爱期间、婚姻期间也是可以告强奸的。在本案中女方显然是知道这点的,而且还经过了相当周密的算计。就在双方发生关系的第二天女方的母亲就找到小伙子谈话:“回去跟你家人商量一下。你们不该发生的也发生了,该结婚发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要说话算数把结婚证领了、房本加上名字,卖完下一批猪把后面的彩礼拿过来”。这位准丈母娘在说这话时是录了音的。
准丈母娘的骚操作还不止于此。她又打电话来忽悠准女婿:“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准女婿回答说:“嗯,是的”。准丈母娘又说:“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准女婿又回答说:“嗯,是的”。我只能说这位小伙子太老实了。他根本想不到这些话都被录了音,他也不会想到自己正一步步落入对方设下的话语陷阱。按说一个成年人应当理解“强暴”这个词是什么含义,但男方当时可能还根本没意识到怎么回事。
也许他以为准丈母娘只是为了索要彩礼在半开玩笑地“威胁”他,也许前一晚发生关系时女方可能是半推半就。我只能说这小伙太老实了。当女方向当地公安机关起诉男方强奸时派出所一开始试图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女方提出只要男方肯把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就让警方撤案。合着是不是强奸行为是由加不加名决定的。我也搞不懂这是什么奇葩逻辑。男方拒绝了女方提出的房产证加名要求,于是女方也坚持始终不肯撤案。
甄先生就这样被拘留了100多天。如今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了。由于涉及到双方的个人隐私问题,所以本案采取不公开庭审。可全国各地的吃瓜群众还是针对本案开始了各种各样的讨论。这其中还不乏一些法律界的专业律师。包括我本人也参与到了这场讨论中。今天我突然发现我们所有人几乎全都陷入了一种误区中。这两天的讨论中很多人都说当地法院面对这个案子颇感棘手为难。
事实上包括我本人也一度认为当地法院确实面临两难的局面。当年彭宇案中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造成了影响至今的社会问题。如今这个案子同样可能造成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如果法院判男方败诉可能会纵容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结婚的名义行招摇撞骗之实。除了可能加剧骗婚这种情况之外是不是今后男女朋友或夫妻之间闹矛盾要分手要离婚转手就告强奸呢?这样一来恋爱结婚岂不成了一件风险极大的事?
这是要弄得人人自危的节奏啊!可如果要判女方败诉找不出能支持的客观证据。本来现代刑法有一条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清白,而是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没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则只能判决无罪。设想如果谁随口说你杀了人,那么难道要你自己去找证据证明清白吗?这岂不意味着我们任何人都有可能被人随意诬告,而只要我们找不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难道就会被判刑吗?
疑罪从无原则正是为了避免全社会人人自危。可唯独在强奸案件中要去找客观物证来证明主观意志实在太难了。试问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咋证明呢?这本来就是主观意志的东西,所以怎么找客观证据呢?因为主观意志的东西很难找客观证据来证实,所以我国过去办理强奸案更多会偏向于相信女方的说法。这种操作在古代乃至到20世纪基本上行之有效。这是因为传统的中国社会相对保守。
那个年代的人认为女子能不顾自己的名节颜面控诉男方强奸十有八九实有其事。过去办理强奸案一般只要有客观证据证实双方发生了关系即可,至于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主观意愿基本上就是由女方自己说。这在当时确实是有道理的。可这种惯性思维如果放到21世纪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现在的人早就不那么在乎名节了,甚至有人就是专门吃骗婚这碗饭的。这时办案人员的思维就应当与时俱进。
既然现在连婚内都可以判强奸了,那么强奸罪的调查取证就更该慎之又慎。如果仅凭一方口说就能定罪大概率会纵容诬告诈骗勒索行为。即使在过去那种相对保守的传统社会氛围下是否违背女方主观意志很大程度上是由女方自己说,但至少也还有找到客观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关系。在“请先生赴死”事件中男方、女方、当地公检法部门以及吃瓜群众却几乎都出奇一致忽略了这点。
现在几乎所有人无一例外都认为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是客观事实。现在的争议在于男方是不是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这究竟是正常合法的性关系还是强奸行为呢?所以大家就拼命想要证明男方并没违背女方意志。可正如我刚才所说主观意志这种东西本身就很难找客观证据来证明。当警方找道小伙了解情况时他他居然回答说:“我愿意承担这个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是愿意结婚对女方负责还是承担强奸行为的责任?
我只能说这小伙把一切都想得太简单了。他这样的回答简直就像是还没审就自己一五一十全招了。因此警方、法院、吃瓜群众也全都默认那晚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于是需要证明的似乎只是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女方意志。我一开始也和大家一样陷入了这种误区。今天我突然想起了本案中大家都忽略了的盲点。我们为什么非得去证明难以证实的主观意志呢?当晚双方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这一客观事实有什么证据支持吗?
我们现在几乎所有人都先入为主默认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可这完全是基于女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和男方的口供,而女方提供的录音实际上也是录的男方所说的话。这些证据在本质上其实都属于口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换句话说当晚双方是否发生了关系是需要客观物证来证明的。即使男方自己承认了这点也必须有其它客观物证加以佐证才行。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当地警方是否搜集到了足以证明当晚双方发生过性关系的客观物证呢?如果没这样的证据仅凭女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和男方的口供是不能定罪的,甚至如果仅仅只有女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和男方的口供恐怕连要立案都很牵强。那么现在到底有没有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客观物证呢?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这个案子有多复杂多棘手,但却几乎没一个人注意到双方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这点本身还需要客观证据。这就是所谓的灯下黑。当所有人的思维都陷入一种既定模式时往往忽略了一开始的方向就出了问题。我看了大家这几天的讨论似乎都没注意到这个盲点。如果当地警方并没掌握双方发生过性关系的客观证据意味着这个案子根本就不该存在。这就无异于是釜底抽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