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挺火的“请先生赴死”是个什么梗

访枫看国际 2023-09-02 07:57:03

最近“请先生赴死”成为了抖音热梗。这说的是发生在山西大同的一起案件:当地一位27岁的小伙甄某与24岁的女友李某经婚介所认识。两人相处三个月后打算结婚。当时女方提出的条件是20万彩礼以及男方的房产证上加名。男方同意先给10万彩礼,剩下的10万等到婚后再给,然后再等到结婚一年后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若男方悔婚则先期支付的10万元彩礼不予退还;若女方悔婚则将10万元彩礼如数返还给男方。

男方按当地风俗办了订婚宴。双方在订婚宴上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协议。第二天又按当地习俗由女方办了回门宴。回门当天两人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女方的母亲就找到小伙子谈话:“回去跟你家人商量一下。你们不该发生的也发生了,该结婚发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要说话算数把结婚证领了、房本加上名字,卖完下一批猪把后面的彩礼拿过来”。这位准丈母娘在说这话时是录了音的。

准丈母娘的骚操作还不止于此。她又打电话来忽悠准女婿:“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准女婿回答说:“嗯,是的”。准丈母娘又说:“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准女婿又回答说:“嗯,是的”。我只能说这位小伙子太老实了。他根本想不到这些话都被录了音,他也不会想到自己正一步步落入对方设下的话语陷阱。按说一个成年人应当理解“强暴”这个词是什么含义,但男方当时可能还根本没意识到怎么回事。

也许他以为准丈母娘只是为了索要彩礼在半开玩笑地“威胁”他,也许前一晚发生关系时女方可能是半推半就。我只能说这小伙太老实了。由于男方坚持按原来的协议办,所以女方在回门宴3天后报案声称男方强奸了她。当地派出所一开始试图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女方提出只要男方肯把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就让警方撤案。合着是不是强奸行为是由加不加名决定的。我也搞不懂这是什么奇葩逻辑。

男方拒绝了女方提出的房产证加名要求,于是女方也坚持始终不肯撤案。甄先生就这样被拘留了100多天。如今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了。由于涉及到双方的个人隐私问题,所以本案采取不公开庭审。可这起案件还是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男欢女爱绝非罪恶,否则人类就是罪恶的产物。仅就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本身而言是没任何可非议的,只不过男女之间的性行为需要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

正常合法的男女性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息繁衍的基础,但如果放任非法的男女性行为就有可能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由此可见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迫行为是区分强奸与正常男女性行为的标准。问题恰恰在于如何证明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迫行为。本来现代刑法有一条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清白,而是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没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则只能判决无罪。设想如果谁随口说你杀了人,那么难道要你自己去找证据证明清白吗?这岂不意味着我们任何人都有可能被人随意诬告,而只要我们找不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难道就会被判刑吗?疑罪从无原则正是为了避免全社会人人自危。可唯独在强奸案件中要去找客观物证来证明主观意志实在太难了。试问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咋证明呢?这本来就是主观意志的东西,所以怎么找客观证据呢?

这里就涉及到“奸出妇人口”和“性同意”两个概念。所谓“奸出妇人口”是我国过去办理强奸或强制猥亵、性骚扰此类案件的惯性思维。因为主观意志的东西很难找客观证据来证实,所以我国过去办理强奸案更多会偏向于相信女方的说法。这种操作在古代乃至到20世纪基本上行之有效。这是因为传统的中国社会相对保守。那个年代的人认为女子能不顾自己的名节颜面控诉男方强奸十有八九实有其事。

这在当时确实是有道理的。可这种惯性思维如果放到21世纪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现在有些女性早就不在乎什么名节了,甚至有人就是专门吃骗婚这碗饭的。显然“奸出妇人口”这样的惯性思维随着时代的发展早已不再适用。“性同意”的概念是从海外引进的舶来品。这个即是说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有权对性表示同意或拒绝,而其他人要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必须取得他或她的同意。

可在现实中如何界定性同意却是一个问题:男女认识两三个月后男方觉得可以发生关系了,于是就把女方约到宾馆或自己家。男方在言语中反复进行性暗示。女方既没强硬拒绝,也没完全接受,而是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那么这时算是什么行为?如果女方第二天说在此过程中她喊过停,但男方并没照她说的那样停下来算是怎么回事?其实罗翔老师早就针对于此说过女方说不就是不的意思。

当然现实中有些男性会觉得女孩说不是欲拒还迎口是心非。事实上情侣之间这种半推半就发生关系的在现实中也不少。可法律没办法去判明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所以只能理解成说不就是不的意思。如果是在非婚姻关系内发生这种事只要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了关系,那么是否违背意志基本上就是女方用嘴说的事了。换句话说这种情况在非婚姻关系内被判强奸的概率很大。可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内就需要慎之又慎了。

如果按我国现行法条来看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有可能构成强奸。这里并没把恋爱或婚姻关系排除在外。换句话说理论上恋爱期间、婚姻期间是可以告强奸的。虽说从法条来看婚内同样可能发生强奸行为,但我国过去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一般都不会判婚内强奸。即使情况再怎么严重恶劣也是判家暴,直到1995年我国才判决第一例婚内强奸案。即使在此之后我国在面对婚内强奸这回事的时候也是慎之又慎。

虽说已有过婚内强奸的先例,但在我国实际被判处婚内强奸少之又少。我国目前的社会风俗和整体意识也并不太认可这种规则。很多人以为我国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概念,反而是现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爆出来后好多人又去查了婚内强奸的概念。虽说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一大基本原则,但现实中我国目前在处理强奸类案件时有些办案人员仍受到已过时的“奸出妇人口”惯性思维影响。

因为主观意志难以证实,所以往往更倾向于相信女方。这在过去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传统社会是有道理的,但放在如今这个时代就的确存在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秉承的是婚内强奸从严掌握、婚外强奸从宽掌握的原则。由于目前我国相当部分人尚不认同婚内强奸,所以认定婚内强奸的程序很严格。这时女方需要去找客观证据证明男方构成强奸行为。

如果是婚外强奸行为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则没这么严格:一般只需要找客观证据证明发生了事实上的性关系,但至于这种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主观意志基本上很大程度仍是由女方自己说。山西大同这次的案子就特殊在这里:订婚是我国一种民间习俗,但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甄先生和李女士从法律意义上说仍是非婚姻关系。可另一方面现在情侣之间在婚前发生性行为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山西大同这个案子虽说现在结果还没出来,但造成的社会影响早已扩散开来。现在好多人说这会不会给那些恶意骗婚的人一定的启发呢?打着结婚的名义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要求房产证加名,而如果诉求得不到满足就告男方强奸罪。除了骗婚这种情况之外是不是今后男女朋友或夫妻之间闹矛盾要分手要离婚转手就告强奸呢?这样一来恋爱结婚岂不成了一件风险极大的事?这是要弄得人人自危的节奏啊!

其实说实话当地法院面对这个案子也挺为难的。现在社会舆论大部分支持男方。可法院的判决不是依据社会舆论,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证据。现在客观证据恰恰对男方不利。从现在的种种迹象来看女方很大可能是有套路有算计的。甄先生与准丈母娘那段被录了音的对话实际上构成了对他很不利的客观物证。等到民警找他了解情况时他居然回答说:“我愿意承担这个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是愿意结婚对女方负责还是承担强奸行为的责任?

我只能说这小伙把一切都想得太简单了。他这样的回答简直就像是还没审就自己一五一十全招了。虽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有重证据轻口供的规定,但口供本身实际上也是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证据有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显然口供也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之一。

现在小伙的口供和对方出示的录音证据都对他自己不利。现在女方一口咬定并出示了客观的录音证据,加之男方自己的口供又确实有点像是招认,所以本案中的客观证据确实对男方不利。这恰恰是当地法院为难的地方:判女方胜可能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判男方胜却又找不出能支持的客观证据。这确实是对当地法院的一次考验。怎样才能既遵守法律规定又坚持社会正义呢?

本案的判决很可能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事件。如果男方败诉是否意味着今后恋爱同居期间发生的性行为都可能被定义为强奸?如果法院通过调解让双方妥协各打五十大板是否会变相纵容一些人打着结婚的旗号圈钱呢?这个案件已涉及到法律、道德、社会观念等多方面的问题。当年彭宇案中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造成了影响至今的社会问题。如今这个案子同样可能造成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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