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2002年6月,湖南衡阳的87岁老人韦某德,酒后把同事杀死,一审被判处死刑,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年龄最大的死刑犯”,韦某德二审被改判死缓。
这个案件使得法律界开始讨论死刑是否需要设置年龄上限。2011年,在讨论多年之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19年5月12日22时许,98岁的许某盛怀疑妻子用毒药害自己,遂持尖刀将妻子杀害。这创造了杀人犯的最高年龄纪录,许某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有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同时在执行方式上,死刑有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死缓。这其实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体现,古代的死刑包括斩立决和斩监候,死缓相当于斩监候。
死缓不是延迟执行死刑,而是指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比如张三在死缓期间揭发王五杀过10个人,这就属于重大立功,两年后就可以减为25年。
想一想:为什么管制期间,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