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家修改了关于投毒案的处罚条例

阿拉坦今日说法 2023-04-24 19:47:00

有一个真实案例。古某采矿专业毕业后,在广州一个整形美容手术医院工作,后来赚了很多钱,但跟老板刘某分配不均,怀恨在心。

他利用专业途径从辽宁进口了一批工业探伤机。工业探伤机具有放射性铱元素,一般用于探矿。

古某就把这个探伤机安装在刘某办公室的天花板上,天天对着刘某照,要看看领导体内有没有矿,结果把刘某彻底照趴下了。

最后发现医院的70位工作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辐射,其中还有两名护士多次流产,都怀疑跟辐射有关。

经鉴定,刘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古某的行为就不再只是单纯侵害身体健康,而是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中还有一类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的新罪。

这项法条的诞生源起于一起真实案件——肖永林案。

2001年10月,上海市市民肖永林被单位处理,怀恨在心,于是给单位领导寄了一包石灰粉,谎称是炭疽粉。

同时还给上海市当时的主要领导、东方电视台都寄了石灰粉。当时美国接连发生了9·11袭击事件和炭疽攻击事件,有人把含有炭疽杆菌的信件寄给数个新闻媒体办公室以及两名民主党参议员。

这个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导致5人死亡,17人被感染。可想而知,当时整个上海陷入恐慌之中,以为也遭受了恐怖袭击。

最后发现是虚惊一场,因为只是一包石灰粉。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法院就定了一个兜底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肖永林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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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坦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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