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有两种加重情节,其刑罚也加重。
第一种加重情节,其刑罚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处的交通事故必须达到犯罪程度。
这种加重情节相当于我们一步一步走台阶,第一级台阶是3年以下,那第二级台阶就3到7年。你如果要走到3到7年这个台阶,先要经过第一级台阶,因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首先要成立交通肇事罪。
张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越野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导致其驾驶的越野轿车与刘某驾驶的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越野车上的乘客郭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鉴定,张三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三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在交警询问时,谎称自己的姓名为李四,并编造了虚假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拒不交待肇事经过。
当日,张三逃离医院,但昏倒在医院门口。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法院最后认为成立,理由是张三的前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同时其在医院治疗时,谎报身份,且拒不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肇事经过,说明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张三擅自离开医院的,应认定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可见,只要逃避法律追究就可以理解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