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是更为加重的加重情节,其刑罚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逃逸致人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如果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报警、自首或者害怕遭人殴打而离开现场而后又自首的,或者不逃避法律责任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从这个法条文的规定,大家会发现,发生事故之后,行为人会产生两个义务,一个是报告义务,一个是救助义务。
“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学说。首先,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如果是故意,就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般说来,肇事后单纯的不救助只能推定为过失。当然如果有把被害人转移到荒郊野外,或者回轮碾压,或者下车伤害的举动,自然可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
其次,在客观上,逃逸和死亡之间一定要存在因果关系,逃逸发生在死亡之前,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张三开着货车,在拐弯的时候“咯噔”一声,以为碾了一块石头,没多想就开走了。
回到家发现轮胎上有血,回忆起刚才的咯噔之处,开着车返回,发现那旁边围着许多警察,他很害怕就走了。其实被害人在被撞时就死了,请问在这个案件中张三应怎么定性?
按主客观相统一学说,第一在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客观上张三逃逸且对方死了,但逃逸不是指离开现场,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张三是在受害人死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是死亡致人逃逸,而非逃逸致人死亡,所以只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李四开车把人撞了,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下车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是自始至终没有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案发地离警察局有点远,警察花了2小时才赶到案发现场,被害人因在此期间无人救助死亡。在警察赶来之前,李四跑了,第二天下午4点李四投案自首。
本案中李四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