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11-15 13:27:39

2024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01当事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

徐健,时任锦州港董事长。

刘辉,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董事长。

鲍晨钦,时任锦州港董事、锦国投副总经理。

李挺,时任锦州港财务总监。

宁鸿鹏,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

曹成,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

02违法事实

·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03听证过程

锦州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申辩意见和证据,请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04处罚决定

1.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2.徐健、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徐健、刘辉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3.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未勤勉尽责,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4.曹成未勤勉尽责,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0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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