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成吉等17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主犯陈成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陈成吉以普宁市南径镇神山村、占陇镇西社村等地为活动据点,发起、创建了以陈成吉为首,以被告人翁东升、黄某利、李某俊、黄某辉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某生、陈某杰、黄某涛、陈某希、王某欢、舒某、杨某河、黄某鑫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陈成吉发起、创建了该犯罪组织之后,组织成员逐渐增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近3年的时期内持续存在,成为一股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其残暴的犯罪手段,在普宁市占陇镇、流沙东街道、流沙南街道、麒麟镇、洪阳镇、军埠镇、南径镇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持枪、绑架、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2015年至2017年12月期间,以陈成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聚敛财富,获取经济利益维持、支撑该组织的运作和活动,抢得香烟价值400895元,非法攫取现金人民币130600元,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陈成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组织结构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成吉系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100多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