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停车库,通过拦车杆是很多市民每天都会经历的平常事,但这其中也蕴含着风险。59岁的吴姨家住汕樟路某住宅小区。去年1月27日晚上8点,吴姨乘坐丈夫张叔驾驶的摩托车准备外出。然而,在小区车库的出入口,拦车杆却突然降下来,砸到正在通过闸口的吴姨与张叔,导致两人受伤。
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吴姨乘坐张叔驾驶的摩托车要外出,刷了IC感应卡,车库2号岗亭拦车杆升起,前方的一名男子见拦车杆升起,就将摩托车驶出杆外并靠旁停住,同时小区保安员李某华也跟着这名男子走出杆外。
此时,后边开着摩托的张叔见拦车杠升起也往外开,被降落的拦车杆砸到,摩托车连人一起摔倒在地,吴姨一时还昏了过去。
经送医院检查,张叔的脸部和吴姨的骶尾骨受了伤。
吴姨后来得知,在前面驾驶摩托车的人名叫郑某来,他当时是来小区送货。物业公司要求派出所追究郑某来的责任,派出所根据调查了解和观看视频的情况,认为事故应系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保安员也没有受过培训,且不具备保安员执业资质,外来车辆的出入指示牌没有设置在显眼位置所致。2018年3月26日,东墩派出所以本事故不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018年8月20日,吴姨到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区物业公司,同年9月11日,物业公司申请追加郑某来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予以照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今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吴姨要求物业公司及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等费用总共35000多元。法庭上,原、被告之间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焦点一:两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一方认为物业公司有如下的过错,首先保安人员没有资质,没有进行上岗培训。对临时出入人员管理不严,没有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标识。保安人员擅自脱离控制台,遇到突发情况措施不当。保安也从升降杆下通过,影响了升降杆感应。保安人员在原告受伤后没有及时救治。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事发时闸门升降杆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保安人员在现场也对第二被告郑某来的车辆进行引导和提示,要求被告郑某来从外来车辆临时出入口即4号岗亭离开小区,事故发生后也对原告进行救助,垫付部分医疗费,所以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某来不听引导强行冲卡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郑某来则辩称,其驶出小区时并无保安或指示牌指引,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其答辩意见是:事发当天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2号岗亭(固定车出入口),但保安要求其从4号岗亭进入小区,而且没有对其解释原因。被告郑某来从4号岗亭进入小区,送完货后从地下车库驾车离开时,因没有看见任何指示牌,就行驶至2号岗亭出口,在与保安沟通时,因为看见停车杆上升,就驾车驶离该出口。
焦点二:原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
原告吴姨一方表示,原告夫妻俩出入的是业主通道,使用的是自己的IC卡,不是蹭他人的IC卡出闸门,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员,也不清楚升降杆是时间感应还是红外感应,因此也无法预见到自己通过闸口会被砸到。
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原告吴姨及其丈夫对受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物业公司认为,原告及其丈夫是小区业主,应当知悉并遵循“一车一杆 请勿跟车”的通行规则,因其没有遵循该安全提示,紧随在被告郑某来的摩托车后驾车离开,导致撞上正在下落的升降杆而受伤,原告及其丈夫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金平区人民法院表示,被告物业公司在案涉小区设立2号岗亭为“固定车出入口”供小区业主刷IC感应卡进出小区,在4号岗亭设立“临时车出入口”,供外来车辆进出小区,各出入口保安亭位置均设置有指引牌“临时车出入口”“固定车出入口”和“一车一杆 严禁跟车 减速慢行”的安全提示牌。至于小区车库及小区通道内未见明显提示。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从地下车库驾车出来时,视线所及处也未能区分该出口是否是临时车辆出入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实施“一车一杆”的车辆出入大门管理模式,首先应确保停车起落杆在“一车一杆”情况下不因操作失误造成损害。就本案而言,正因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显眼位置处设立指引牌指引临时车辆从4号岗亭驶出,且雇佣不具有保安员执业资质的李某华,存在管理的过错。保安员李某华在遇到突发情况下,未恰当制止、提醒和未勤于疏导义务等因素,给原告通行小区大门时造成了损害,其过错是明显的。
法院审理也认为,被告郑某来及原告的丈夫都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的话:被告郑某来进入小区时经保安人员指引,是由临时车出入口进入的,而驾车离开小区时没有服从被告物业公司的管理,且在业主刷卡后直接将摩托车驶出杆外,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也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明作为小区业主,经常出入小区,应当知悉小区出入实行一车一杆的通行规则,本次事故中,张某明疏于对安全的考虑,以较快速度骑车通过道闸,且未注意观察前方正在下落的闸杆,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于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郑某来没有服从管理、张某明疏于对安全的考虑,三方分别实施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且责任界限明晰、大小明确,各自承担按份责任。(责任比例: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郑某来承担20%的责任;原告张某明承担10%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五个方面。法院综合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合共28634.27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18044元。被告郑某来赔偿原告5726.8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及两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警示:►
被告物业公司出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方便管理的目的,分设临时车出入口及固定车出入口,其初衷是好的,但是落实到具体措施中,应当更加细化规范,且具备可操作性。比如在小区主干道、地下车库显眼位置放置指示牌,用以提示车辆及行人,雇佣有资质的保安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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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及来访人员,应当听从物业工作人员的指挥,行车时注意观测周围环境,车辆在通过门禁道闸时要减速慢行,保持车距,一杆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