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律师发言:电子数据证据审查与质证中鉴定人出庭“流于形式”

莫雪萱 2024-01-09 13:19:53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

孙涛律师发言主题

《电子数据证据审查与质证中鉴定人出庭“流于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于2024年1月7日在京召开,孙涛律师在研讨会第三专题“电子数据司法应用实务研讨”环节,发言主题《电子数据证据审查与质证中鉴定人出庭“流于形式”》。(以下为发言主要内容文字整理版。)

尊敬的诸位老师、法律界同行,大家下午好!

我是孙涛律师,PPT展示的是我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我的主要业务是刑事辩护,刑辩律师分很多流派,我的主攻方向是程序性刑事辩护,所以我们这些人说话经常容易得罪人,今天为了提醒我自己不至于把咱们鉴定机构的朋友都给得罪了,所以呢,我的发言题目放到PPT最下面,提醒自己要低调。

我们先来看一个我亲自办理的案件,这个案件案情不复杂,案子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司法鉴定!侦查机关委托了一家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四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账户交易明细、对手账户、注入资金情况和资金去向,送检的检材一共有七份,关于检验过程,在座的诸位都是专家,我就不用详细描述了,粗略看这个鉴定意见书是非常专业的,流程都有。

对于我们来说,任何一个案件拿到手,看证据首先看合法性。为什么要首先看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它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一样,食材从农场种植、养殖一直到餐桌,全流程都不能被污染。那么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这样的,从案发现场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最后法院将它作为定案的根据,全流程也不能被污染,被污染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

那么这个案子鉴定中,有这么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七份检材,我们在看了整个案件卷宗材料之后发现:有三份检材涉及到交易明细、支付流水不知是从哪里来的,整个卷宗里边没有相关调取手续。这时候我就去跟检察官交流,我说:“这证据应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应该不是侦查人员从路边捡的,那么送检的这七份材料里边,为什么有三份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检察官说:“孙律师你别着急,可能是遗漏了,没有交过来。”

到了法院阶段,我们就提了几个要求:第一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一下这些检材从哪里来的;第二作为瑕疵证据要求补证;第三因为证据有瑕疵,我们认为整个鉴定的过程违反了相关专业规范要求,我们申请了专家辅助人,这是在庭前会议过程中提出来的。

根据这个案子的鉴定情况,引出了这几个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PPT我就不念了。重点是:鉴定机构在收取侦查机关送检的材料的时候,要不要对送检材料的来源合法性做一个程序性审查,是不是只要侦察机关给了送检材料,付了费之后,鉴定机构就去做这个鉴定,是不是这样?这个问题如果在座的诸位专家有更好的答案,咱们会后可以再交流,但我认为,就目前从我办理的这个案子上来看,没有任何针对送检材料程序性的审查,给什么就做什么。今天我听了一天,咱们好多技术方面的专家在说鉴定技术有很多质的突破。但问题是,诸位,一个小小的流程上的瑕疵,就可能导致我们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具备合法性,导致错案,甚至是冤案的发生。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我给出了一个我自己设想的解决方案:为保证鉴定意见合法性,可否考虑严格送检材料审查程序。什么意思呢?就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尤其是两高一部的电子数据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这一条把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规定的很清楚。那么,如果说鉴定机构在接收侦查机关送检的材料时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要求侦查机关把送检材料收集提取的整个过程、方法形成的书面材料,复制给鉴定机构一份,鉴定机构做一个程序性的审查。如果你没有检材来源合法性的程序材料,鉴定机构一律拒绝鉴定。

为什么这样要求?因为鉴定机构是整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我认为鉴定机构同样也要对证据的合法性来源承担责任,如果鉴定机构不管检材的合法性,那么像我刚才说的这个案子一样,不管侦查机关送什么东西来都给做鉴定,鉴定完拿到法庭,法官一看有了鉴定意见,他对于检材合法性的要求也会大大降低,那么如果大家都把这个问题压下来、降低标准的话,我个人很担心这会造成大量的错案,尤其是和鉴定有关的错案。所以,我就提了一个小小的建议,大家若是觉得不成熟,请批评指正,会后可以讨论交流。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鉴定机构就程序性的审查先把一道关,那么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或者说用不了到法院审判阶段,只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能提前把很多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给排除掉,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我就简单的跟大家交流这么多,谢谢诸位!

孙涛律师介绍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刑事大案要案申诉部 主任

社会职务

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 理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 听证员

执业领域

一、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刑事维权控告。

1.刑事辩护,民营企业家涉黑涉恶重大刑事案件,经济金融类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2.刑事维权控告,主要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银行贷款罪等案件刑事控告。

二、非诉讼业务领域: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发表专业文章

《浅析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兼论民刑交叉法律实务》

《保证担保让企业家“企亡家破”—民刑交叉视角下责任承担》

主要研究方向:民刑交叉法律关系理论与实务

与工作相关社会活动

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嘉宾

《重塑民营企业家法律思维》课程撰稿人、主讲人

《刑事全流程辩护---相信观察的力量》课程撰稿人、主讲人

“合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联合发起人

(合木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合木论坛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