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合木民营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第一期)主讲嘉宾时方老师主旨演讲连载一
时方老师主旨演讲连载一合木民营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第一期)主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时方老师主讲内容《诈骗犯罪认定与民事欺诈区分》,合木论坛将整理好时方老师讲义内容并进行分期连载。
当前为连载一的内容:通过案例说明为什么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
01.政策背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理清法律适用边界,建立相应机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在“赵明利诈骗再审案”的典型意义中也提到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不得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手段保护健康的营商环境。”
02.案例:赵明利案——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1992年初,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了持续的钢材购销关系。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赵明利提货后,通过转账等方式,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明利在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的情况下,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
提货后,赵明利未将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明利支付的货款220535元、124 384元、2万元分别转至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账户。后双方在赵明利是否付清货款问题上发生争议,产生纠纷。1994年8月11日,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以赵明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利犯诈骗罪一案,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以(1999)鞍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先后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2016年8月29日,申诉人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9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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