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为什么有些企业家对刑事风险认知为零?

莫雪萱 2025-03-03 14:35:27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孙涛律师

在提笔写这篇文章之时,脑子里突然闪现一个词——抄家。在我国两千多年皇权专制史中抄家是长期存在的一种财产刑,历朝历代针对犯罪除笞、杖、徒、流、死等刑罚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会附带处以财产刑。

清朝可能是历代中原大一统王朝中最喜欢用抄家之法的,在研究清史的专家中一直有这样一种观点,清朝皇帝一旦内帑匮乏,就用抄家之法弥补亏空。雍正皇帝就被戏称为“抄家皇帝”,雍正查抄时任直隶总督李维钧的抄家档案记载,最初的抄家单中只记载了价值3800两的财物,后经严查则抄出现银34万余两,土地2000多亩,房屋260余间,字画等物价值还未计算在内。这个李维钧之所以被抄家是因遭受年羹尧一案牵连,李在被判死刑之时就是以“年之党羽”来定罪的,如此算来仅年羹尧一案,雍正通过抄家所获收入何止百万两之巨。

为什么在写这篇文章时会下意识联想到“抄家”这个词,可能是因为这些年见过太多的民营企业家,因为涉刑案件变得一贫如洗、人财两空,多年辛苦打拼创立的公司一夜之间变得一文不值、资不抵债,每每想来这真是一件既让人感到悲伤又感觉恐怖的事。一家企业经历一场刑事案件的侦查,都不用等到企业家站在法庭被告人席上被宣判有罪,这家企业早已轰然倒下。

目前的现状就是,在刑事立法环节对民营经济保护力度不够,在执法环节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用力又过猛,民营企业家对刑事风险认知能力几乎为零!

今天漫谈从民营企业内部找找问题所在。

漫谈为什么有些企业家对刑事风险认知为零?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孙涛律师

原因一:缺乏企业治理能力,无法建立完善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机制。

在我所见过的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会、董事会虽然在公司章程中都有详细记载,会议的召集,需要决议的事项都能列举清楚,但在公司实际运行中都无法贯彻落实,使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完全成为某位大股东的“一言堂”,财务账目不公开,小股东分红权被变相剥夺,公司变成某一位股东的提款机,公司财产被其随意处置,久而久之股东之间矛盾日益加深,最终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往往不会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是采取刑事报案,最常用的一个罪名就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法条中提到的“职务”,指的是在公司、企业中所担任的职位工作对单位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地位。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占有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从事职权性管理活动的便利。还需要对该罪特别指出的是,“财物”根据学界通说,《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大多数“一言堂”公司股东反目之后,公司的中小股东都会群起而攻之,搜集各种证据报案,而公安机关一旦针对某一位股东就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该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会变得极大,因为一家公司长期处于一种“一言堂”的状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必然会出现某位大股东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权益的情况。

漫谈为什么有些企业家对刑事风险认知为零?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孙涛律师

原因二:选择企业融资渠道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GDP增长了200倍左右,人均储蓄则增长了2000倍左右,这意味着在民间隐藏着数额非常巨大的社会资金。面对体量巨大的民间资本,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频发,很多民营企业家也参与其中,其实在这条资金链中不管是投资方、融资方,都面临巨大刑事法律风险。

为什么说企业选择融资渠道要三思而后行?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在处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基本上不去区分吸收资金的目的,更不会花费太多时间精力去区分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到何种程度,而是直接笼统地将所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根本不会考虑民营企业家是否具有真实的融资需求。

大家都清楚的一个问题是,很多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事实上是以正常的企业经营、管理、生产为目的,对于正常的企业融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对待,就会将企业置于死地。

针对国家立法、执法层面的问题,不想在这里多说,说再多也是于事无补。在此只能建议广大民营企业家们做好自身企业的规范管理,不要犯那种将融来的资金汇入某一个个人银行账号的低级错误,完善自身企业的财务制度,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严格划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不要出现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否则,将来有一天一旦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提供辩护的空间将会非常狭窄。

漫谈为什么有些企业家对刑事风险认知为零?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孙涛律师

原因三:涉黑涉恶问题。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当然非常支持扫黑除恶,也乐于看到盘踞各行业的黑恶势力被一网打尽。但作为一名律师要提醒广大的民营企业家,在目前大环境下一定要远离所谓的“黑社会”,尤其是公司业务涉及到建筑、交通运输、矿产、农贸批发等相关产业,这些领域是扫黑除恶重点关注领域。

为什么说要“远离”呢?因为一旦跟所谓的“黑社会”沾上关系,面临的风险最严重的还不是被定罪量刑,判处刑罚,而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企业极有可能“死于”查封、扣押、冻结。

在司法实践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还是较为严重。举个例子,沈阳的“孙长松案”,神羊公司马来西亚投资方马某以孙长松在共同合资成立“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并建设神羊游乐园项目中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立案的同时对公司进行查封,导致公司已经建设的50万平米游乐园项目变成沈阳最大的烂尾工程。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诸如企业公章、账册、办公场所、正在投入运营的设备、资金等,一旦被查封、扣押、冻结,在很多情况下不用等到案件审结企业已经“死了”。

所以,要提醒民营企业经营者们在目前这种雷霆万钧的扫黑除恶形势面前,一定要远离所谓的“黑社会”,否则,一旦跟案件沾染上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企业采取上述措施,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前面啰唆的内容实际上还是在分析刑事风险发生的原因,但总体上来说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从外部分析以“远洋捕捞”为代表短时间很难改变。

从内部分析,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自身治理能力低下。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世界观、价值观深受几千年来“秦皇汉武”这种皇权价值观影响,独断专行是一大特色。不懂得何为现代企业决策机制,在这里有必要向企业家们推荐“罗伯特议事规则”,建议有“秦皇汉武”价值观的企业家们学习一下如何开会,如何通过会议进行决策,避免独断专行的恶果,很多刑事法律风险就根源于独断专行,这可能是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上最好的刑事风险防范策略吧。

孙涛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孙涛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刑诉法委员会 副秘书长

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 理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案件 听证员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刑事大案要案申诉部 主任

一、业务专项: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无罪辩护。

二、刑事辩护:

涉黑涉恶类大案要案;

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家(亲属、合伙人)及企业高管等各类刑事案件。

三、刑事维权控告。

四、主讲课程及专业文章

《法商思维谈判课---重塑民营企业家法律认知》;

《相信观察的力量-----刑事程序辩护》;

《浅析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兼论民刑交叉法律实务》

《保证担保让企业家“企亡家破”---民刑交叉视角下责任承担》

《民营企业家涉刑,律师为何而辩?》

五、社会活动

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嘉宾

合木刑辩律师交流汇 主讲人

合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 联合发起人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