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木论坛,即合木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第二期)主讲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詹奇玮老师《职务侵占》讲义由合木论坛连载,当前为连载三的内容:“詹老师以亲身参与过的南方中学校长夏某及其他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例,来解读哪些行为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观上没有明显的侵占财产故意,有些金额不是很多,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下文解读。
基本案情介绍2007年4月,南方中学(公办学校)下属的外国语学校、凤凰中学面临改制(与公办学校脱钩)。时任南方中学校长的夏某与其他负责人,组织南方中学教职工出资200万元成立了南方教投公司。为规避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及当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的股东仅为南方中学负责人夏某等人的亲属以及南方中学中层干部共25人,普通教师的股份挂在学校负责人亲属的名下。
2007年8月,在未经资产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夏某等人将外国语学校举办者由南方中学变更为南方教投公司。
2008年,又将凤凰中学举办者由南方中学变更为南方教投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南方教投公司成立了外国语学校附二小学(外国语石峰学校)。
2014年,被告人夏某等实际控制人将外国语学校、凤凰中学、外国语石峰学校等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通过南方教投公司调配使用,成立了荷塘外国语学校。同年,凤凰中学更名为新凤凰高级中学。上述学校性质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南方教投公司和上述各民办学校成立及办学过程中,被告人夏某等人,为了实际控制和管理民办学校,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虚构股东会决议,擅自安排夏某自己的弟弟为董事长,夏某的弟媳担任财务总监。
通过上述人员安排及作为南方中学负责人的身份,夏某等人实际控制和管理各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人员聘任、财务审批、资金使用等事项行使决策决定权。
2007年以来,被告人夏某等5人作为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财务总监安排各民办学校财务人员王强等人设立账外账,将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存入其个人账户,并商量决定截留部分学生伙食费作为账外资金。各民办学校截留的学生伙食费作为账外资金,通过财务总监的安排,最终汇入到财务人员王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进行保管,并由财务总监,负贵管理该伙食费账外资金的账务。
利用职务便利占有资金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并通过,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营利。夏某等6人作为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认为该规定会影响其在民办学校以后的利益,在隐瞒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开会讨论小范围发钱。夏某提出要赶在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前小范围发钱,其他人都表示同意,决定从荷塘外国语学校食堂账外资金中发钱。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财务总监安排财务人员王强从其保管截留学生伙食费账外资金的个人账户中分五次取630万元现金交给夏某某,夏某某等六人每人分得65万元。剩余240万元又由夏某与他人私分,其中夏某分得100万元。两次共计实得165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夏某等学校实际控制人共4人经常在一起打牌,并由夏立威安排南方中学党政办主任兼株洲市外国语学校附一小财务审批负责人顾江红给每人发放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现金用于打牌。
事后,夏立威、周亚娟、谭志忠、陈其北利用其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职务上的便利,安排顾江红通过虚开发票报账的方式,将发的钱从株洲市外国语学校附一小等学校报账套出,共计9.4万元,夏立威个人实得2.3万元,周亚娟实得2.3万元。
辩护意见:1、夏某未在荷塘外国语学校及其他民办学校担任任何职务,不属于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2、夏某认为作为荷塘外国语学校的投资创办者,荷塘外国语学校设立账外资金的行为不影响630万元资金的办学结余性质,夏某作为学校实际出资人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主观方面无侵占学校或者其他股东财产的故意,不能定性为非法占有。
3、夏某以虚报费用套取民办学校资金,非法占有2.3万元用于打牌,该涉案金额未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综上,夏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判决解读:教育、财政部门印发的关于伙食费、收费项目等通知、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材料,证明当时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以及严禁侵占、挪用、截留学生伙食费资金的相关政策规定情况。
南方中学会议记录证明被告人夏某等人是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在南方中学研究、决定民办学校相关事务的会议记录情况。
夏某等人系荷塘外国语学校等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事实上对案涉民办学校的人、财、物行使管理权。采取设立账外账、截留学生伙食费予以私分、虚报费用套取资金等方式,将民办学校的财产占为已有,侵害了南方教投公司荷塘外国语学校的财产权益,同时更侵害了就餐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被告人夏某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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