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相关解读:
(1)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业主或使用人。
(2)业主/使用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3)责任主体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时,应该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小区消防设备的维修责任通常由物业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日常管理者,有责任对小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火栓和消防钩等常用消防器材的维护。
维修费用的来源通常包括物业费以及可能的维修资金。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维修费用可能包含在物业费中,用于日常的运行和维护。如果需要较大的维修或更换,可以动用维修资金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