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建行为一旦形成先例,就容易招致其他业主的不满甚至效仿,严重影响社区人居和谐,因此业主和物业公司应携手协力,制止违建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令人恶,侵权强拆不可取
某小区业主张某购买了位于顶楼的一套房屋,在给自己家装修过程中,觉得顶楼这么大的平台空置太可惜了,于是未经审批许可私自运来大量钢材和玻璃,在顶楼平台搭建阳光房。
物业公司在日常管护巡检中发现张某违规搭建的情况,便立即向张某下达限期清拆告知书。但张某对此置之不理,还不断加快施工进度。
物业公司见书面告诫无果,于是趁业主外出时,组织相关员工将顶楼平台的违规建筑强制破坏清拆。
事后张某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因此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的顶层空间开发和使用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张某擅自占用顶层空间,侵犯了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屋顶结构的共有权,且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进行搭建,属于违章建筑。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公司对业主违章建筑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劝阻制止,并向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待执法部门依法处置,但是没有自行强制拆除的执法权限。法官认为,物业公司的强拆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构成侵权行为。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明白了各自的过错,最终调解一致,业主张某交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的60%,物业公司放弃其余部分费用请求,作为侵权赔偿。
业主私搭乱建,物业有权起诉
业主林某购买了某小区的叠墅房屋,享有附赠的花园。物业公司与林某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享有花园的住户,不得破坏住宅花园的既有构造和建筑物;不得堆放杂物、垒砌建筑、封装围蔽等。
林某入住后,未经规划许可私自在花园中搭建起杂物房和大型玻璃阳光房,依靠在与邻座共用的围墙边,十分突兀。
物业公司此前已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林某停止违法建设,限期内恢复房屋和花园原貌,但林某置若罔闻,强行建造完毕。
物业公司见处置无果,遂将业主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林某和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与管理关系,而且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对林某的违章建筑存在利害关系,物业公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林某未经规划许可进行违规建设,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小区建筑安全、整体结构以及环境美观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林某30日内将叠墅附赠花园内的违章建筑拆除,二审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面对业主违章建筑、占用公共空间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必要的劝阻、限制和管理手段,以及向行政机关投诉检举等合理措施。业主的相关行为违反有关合同约定、业主公约或者法律法规的,物业公司享有原告主体地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与业主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或者共有权人也可以选择进行投诉或起诉,要求违规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