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无人承认,女子状告物业与业主,法院这样判

物业之友 2024-09-25 17:49:56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霍某某在某小区31栋1楼生活超市门口处,被31栋楼上掉落的水泥石头砸中右肩导致受伤。霍某某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声像鉴定,该楼栋1号和9号户型19层(含19层)以上为可能侵权人。霍某某认为,可能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相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遂判决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被告物业公司赔偿霍某某部分损失,可能加害的该楼栋业主对霍某某进行适当的补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普法

高空抛物案件不仅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底线的公然挑战。每一起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都敲响了安全警钟,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已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规定,但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构建更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2020年《刑法修正案》把高空抛物罪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提醒我们不仅要充分重视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带来的危害性,还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提升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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