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如果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除以罚款、拘留或者罚款加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在卖淫嫖娼中,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则不仅仅是被拘留罚款处罚那么简单了,甚至可能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张三是个游手好闲的纨绔子弟,经常去嫖娼,一天,张三的朋友王五给张三介绍了一名卖淫女翠花,张三见翠花长的漂亮,身材又好,非常满意,于是双方约定好以4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为了表示诚意,张三提前将4000元的嫖资转给了翠花。
但是,在到达酒店之后,翠花却突然反悔,表示要加价1000元,张三心想:临时加价,太不讲武德了吧,遂拒绝翠花的加价要求。被拒绝之后,翠花一期之下将4000元退给了张三,并想要离开酒店。
张三心想,来都来了,还想走,于是一把将想要离开酒店的翠花拉回来,强行与翠花发生了关系。事后,张某又将4000元给翠花转了回去。翠花受到侵犯之后,表示很委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手段是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并没有将妇女进行条件限定,即使是卖淫女,如果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依然是可以构成强奸的。
在本案中,在翠花的加价请求被拒绝之后,翠花欲离开之际,已经对张三发生性行为的请求进行了明确的拒绝,但是张三强行将翠花拉回与其发生性关系,违反了翠花的性自主决定权,张三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强奸罪。
张某是个富二同时,在这里张三的朋友王五将翠花介绍给张三的行为是够构成“介绍卖淫罪”呢?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主要考虑他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是站在哪一边的,如果王五是专门为卖淫女介绍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则构成“介绍卖淫”,如果王五只是恰好认识翠花,只是单纯的介绍,未从中牟取任何利益,那么则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所以说,卖淫嫖娼虽然本身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卖淫嫖娼行为极易滋生犯罪行为。卖淫嫖娼一方面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我们作为一个有道德感和责任感的成年人,要坚决抵制,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情操,不要因为禁受不住诱惑,只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欲望,而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