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展加盟连锁,未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劳动知库 2023-11-26 11:51:26

“加盟连锁”即特许经营,渐成我国经济发展重要模式特许经营是当今商品流通环节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之一,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已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另外,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从事开展加盟连锁生意的老板,一定要提交相关资料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好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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