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

中中专注 2024-11-30 19:38:38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稽罚(2024)6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2

处罚内容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罚款金额(万元) 41.688826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单位2019年收到***软件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息分红款150,000元、收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息分红款1,041,850元,合计收到股息分红款1,191,850元。

2020年收到***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分红款517,643.27元、收到“***”股息分红款200,000元,合计收到股息分红款717,643.27元。

2022年收到***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375,076.31元,于2022年11月24日取得股息计入证券账户375,056.31元,未转入单位银行账户,未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自然人股权占比91.24%,上述“股息、红利”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416,888.26元,其中2019年217,488.79元,2020年130,955.54元,2022年68,443.93元。

处罚依据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416,888.26元一倍的罚款,计416,888.26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来源: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0 阅读:3

中中专注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