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稽罚(2024)6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2
处罚内容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罚款金额(万元) 41.688826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单位2019年收到***软件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息分红款150,000元、收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息分红款1,041,850元,合计收到股息分红款1,191,850元。
2020年收到***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分红款517,643.27元、收到“***”股息分红款200,000元,合计收到股息分红款717,643.27元。
2022年收到***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375,076.31元,于2022年11月24日取得股息计入证券账户375,056.31元,未转入单位银行账户,未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自然人股权占比91.24%,上述“股息、红利”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416,888.26元,其中2019年217,488.79元,2020年130,955.54元,2022年68,443.93元。
处罚依据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416,888.26元一倍的罚款,计416,888.26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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