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税稽三罚〔2024〕96号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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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所)于2024年09月23 日至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9号2-309室 )2021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纳税及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注册空壳公司,虚假注册经营地址,无真实经营业务,有销无进,与下游厂家相关人员形成资金回流。你单位开具的23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21002000404,发票号码15904251-15904273,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服务费”,金额合计946,713.20元,税额合计0.00元,价税合计946,713.20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23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21002000404,发票号码15904251-15904273,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服务费”,金额合计946,713.20元,税额合计0.00元,价税合计946,713.20元的行为,处罚款12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 沈阳市税务局 东方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