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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4﹞1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6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研发费用支出,少缴税款1247609.04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3804.53元。
罚款金额(万元) 6.856017
违法事实
1。四个研发项目属于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经***科技局鉴定,2021年《新冠病毒检测用取样和PCR检测一体化装置及使用方法》、2022年《新冠病毒检测用取样和PCR检测一体化装置及使用方法》《细胞分离装置及细胞分离方法》《血液采集装置及血液采集方法》等4个项目,因未体现相关技术创新性和进展成果、缺少技术改革,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其中涉及2021年研发费用479028.53元,2022年研发费用9914843.55元。
因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部分”已调减2003530.42元,所以2022年研发费用实际需调整7911313.13 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第四目规定,上述费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2021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9271.40元;2022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50821.69元。
2。研发活动材料费用未准确、规范核算归集并加计扣除问题。
你公司研发部2020年《新冠病毒检测用取样和PCR检测一体化装置及使用方法》项目、2021年《细胞分离装置及细胞分离方法》项目的领用直接消耗材料台账与账务记载中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的金额不一致,存在生产部门直接使用研发部原材料的情况。
其中2020年多列支1485594.2元,2021年多列支739818.97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2020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14195.65元;2021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54864.23元。
3。人员人工、房屋租赁等费用未准确、规范核算归集并加计扣除问题。
你公司2020年的研发费用中归集并加计扣除了研发立项前的人员人工费用、房屋租赁费及中介费,共涉及人员人工费用191702.46元,房屋租赁费121951.74元,中介费4000元,三项费用共计317654.2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