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加油站账外经营,如何确定增值税偷税数额

中中专注 2024-12-02 19:30:5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税三稽罚﹝2024﹞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长沙XX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00MA7BGXDY8R

违法行为类型:偷税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销售成品油时未在账上确认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经核实,你单位通过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196000.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720.05元,企业所得税5110.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你单位申请将检查所属期间内已采购未开具发票部分进行抵扣,并于检查期间补开增值税发票,经审查属于检查所属期间内发生的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及已开票未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7452841.03元、税额968869.37元、价税合计8421710.4元,认定你单位增值税偷税数额为227131.6元(1196000.97-968869.37)、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数额为15899.21元(227131.6*0.07)、企业所得税偷税数额为5110.26元,偷税数额合计248141.0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相关合同;移动消费总金额及现金结算金额表;银行流水;增值税电子发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销售明细表;供油协议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账簿中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48141.07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24070.54元。

罚款金额(万元):12.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2

公示截止日期:2025-07-02

相关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

来源:长沙市税务局 胡晓锋律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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