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设立虚假农业企业对外虚开,移送警方立案侦查

中中专注 2024-11-27 19:31:18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4〕44号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

我局(所)于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8月19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8月19日有关涉税资料的收集和检查,确认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未进行纳税申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计50份,金额合计4988986元。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情况核实及证据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址:**,法人代表:陈*,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

1.检查人员现场查看生产经营地址,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地址,且该栋大楼亦无你单位办公。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管理人**产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

2.检查人员通过税务登记已知的电话**联系,截止检查时该号码是空号,无法通过现有取得的信息联系你单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的税务登记信息,拨打号码视频。

3.检查人员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管理档案,发现你公司非本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是委托他人办理,通过受托人联系电话**联系到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该公司只做了代办注册服务,委托人是通过微信联系该公司办理业务,该公司从未见过其本人,现也无法联系到委托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档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与委托人微信联络和结算业务款项截图。

(二)征管信息相关情况及证据

检查人员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报送的登记信息等资料。经证实,你公司未申报销售额。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一户式查询基本情况界面截图。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情况及证据

检查人员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取得、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经查,你单位未取得任何发票,即购买货物、服务等记录,却开具了销售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计50份,金额合计4988986元。据此判定,你单位无货销售,为他人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领购明细、开票清册、发票上下游信息明细等。

(四)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你单位未登记备案银行账号信息。从发票信息获知你单位有两个账户,一是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行有账户,但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市并无该行;二是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账户,但通过**银行查询,你单位未在该行开户。据此,可确定你单位发票中的银行信息为虚假,无法获取资金流信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截图、一户式查询纳税人、**银行于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送达回证上注明无在我行开户的说明及相关查询截图。

(五)其他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与****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同一委托人委托他人代办登记,登记地址雷同,登记联系电话一致,从发票信息获知的银行信息为虚假。同时根据有关资料信息,检查人员未发现你单位有货物购进信息和发票抵扣信息,在2023年2月登记注册后即领取发票开具,并在后续期间未办理纳税申报,2023年7月1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动将你单位转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实,你单位无任何经营也无法联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双零企业信息、实地核查报告。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通过登记虚假的经营地址设立公司,在没有发生购进货物的情况下短期内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进行纳税申报,欠缴税款,且事后直接走逃失联,故将上述所有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述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单位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金额合计4988986元,涉嫌构成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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