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法治政府研究院|新法规定注册资本“五年缴足“公司该如何应对?

浩公律所 2024-02-14 16:42:4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法治政府研究院 文章/曹天慧

新《公司法》系对旧法的全面、系统修订,整体变化较大,亮点纷呈。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在诸多制度变革中最为亮眼的也是影响到每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当属“五年缴足出资”规定,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一、缴足出资

注册资金属于对外展示公司实力的门面,若存量公司经营正常、前景稳妥且股东有充裕资金,则可首选逐步缴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29年6月30日的,自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期限缴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的,则可分批次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这其中要注意:(1)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2)应当将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出资后不可抽逃。

二、变更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债权、股权等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股权出资之前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已有涉及,也即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又分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实务中货币出资占比较多,非货币出资占比较小,章程约定了出资方式,能否之后更换出资方式,比如从货币出资转为非货币出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支持可互换。如(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某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实物和现金出资,均应变更为现金出资,该变更有利于天川华某公司清算程序的进行,且也不会因此加重天川公司的出资负担。对于存量公司股东,有可能存在虽然章程规定货币出资,但是股东一时无法拿出现金,但有其他非货币资产,此时可以考虑更换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出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须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否则无法达到变更出资方式的目的。至于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是存在争议的。妥善起见,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最好,但笔者认为只要不实质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这其中,变更股东出资方式后是否对公司清偿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是是否会出现遗留问题的重要因素。常见于以知识产权等不好确定实际价值的非货币出资来替换货币出资,有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仍按货币方式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风险,如(2021)苏02民终464号案件。

三、办理减资

新《公司法》出台后,相信接下来会迎来一波减资潮,一般减资步骤如下:(1)可评估作价。确保公允作价、公平交易。(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包括减资数额、减资股东、减资对价或作价的方法、支付方式、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等。(3)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同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定向减资:则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减资对价或作价的方法、支付方式等)、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4)签订减资协议。注意减资对价不能高于公司净资产,公司进行实质性减资之前应先弥补公司亏损、补足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减资款,否则有可能被认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6)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7)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变更登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若减资不当,则面临:(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容易忽视的是,减资也不能过度,若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的性质和风险显著不适应,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从而股东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2019)鄂06民终2802号案件。

四、股权转让

若股东觉得公司经营前景不看好,则也可采用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有人接盘,要么其他股东购买要么第三人购买。但股权转让并非万无一失的好方法,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也即若受让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的,转让股东也要承担补充责任。故,建议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受让股东不按时缴纳出资时转让股东的追偿权利以及受让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注销公司

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则可以选择注销公司。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有详细的指导,企业可以参照该指引进行注销。但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形,就不能再采用自行清算注销方式,若在未清算完债务的情况下就注销公司,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董事等承担责任。具体法条依据如下: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历史上中国公司出资制度经历了从严到宽的过程,从严格实缴制到完全认缴制,再回到限期认缴制。该规定在继续坚持认缴登记制不变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若不如期缴足出资公司将面临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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