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擅自变更专票版面,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7-20 14:40:33
税务人员擅自变更专票版面,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陕西省某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某、刘某系国家税务总局新城区税务局临聘人员。

2019年1月份,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付某某,让付某某帮其修改企业经营性质、添加成品油生产模块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经济报酬。

2019年1月15日晚,被告人付某某使用单位分配给自己用于操作防伪税控系统的岗号161011S0231登录防伪税控系统,按照许某某的要求,为西安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添加了成品油生产模块,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一万元版面额变为百万元版面。

当晚,西安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上海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89655.1元,税额:2398344.9元,税价合计:17388000元;向哈尔滨C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96551.7元,税额1599448.3元,价税合计:11596000元,后许某某向被告人付某某支付125000元开票费用。

为逃避税务系统巡查,付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指使刘某使用自己的岗号登陆防伪税控系统,又将西安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成品油生产模块删除,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百万元版改回万元版面,付某某向刘某支付了5000元的好处费。

后来,付某某担心事情败露有可能失去工作,便告知许某某,许某某再次给付某某140000元用于重新找工作的报酬。

另经查明:

(1)西安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上海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号为09112502-09112516,向哈尔滨C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号为09112492-09112501。

2019年1月16日因税务机关及时发现,将上述25份发票挂为流失发票,1月22日将西安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挂为高风险企业,3月1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成功认证抵扣。

(2)被告人付某某、刘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认证成功折扣税款属犯罪未遂,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辩护人陈某的辩护意见是:

(1)本案所涉增值税发票均未抵扣成功,被告人付某某属于犯罪未遂;

(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的罪名,属坦白。

(3)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系初次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辩护人韩某某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刘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本案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坦白;

(4)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擅自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付某某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接受付某某的指使,通过登陆防伪税控系统帮助他人实施虚开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刘某按照被告人付某某的安排指使行事,起帮助作为,认定为从犯。本案中,涉案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税务机关及时发现,均未成功认证抵扣,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后果和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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