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和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小娟考研 2024-06-25 10:10:31

🔥法学法硕联考干货:深度解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不同?🔍

🌟法学法硕的小伙伴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民法学的重点——地役权!在联考中,地役权可是个不容忽视的考点哦。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的地,我用一下”。

🎯地役权的特征

主体特定: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内容明确: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客体清晰: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也就是“你的地”。目的明确: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有偿无偿可约定: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不能脱离需役地而单独存在,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在联考中,我们不仅要掌握地役权的知识点,还要能够清晰地分辨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权利性质: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取得方式: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而产生的。限制程度: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限制是双向的;而地役权的限制则是单向的,是当一方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时,与另一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后产生的。有偿无偿、存续期间:相邻关系中,除非造成损失,否则行使权利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相邻关系具有天然的对抗属性;而地役权则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掌握了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和与相邻关系的区别,相信大家在法学法硕联考中一定能游刃有余!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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