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给民众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而相关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争议,更让受害者维权之路布满荆棘。近日,苏州木渎公安单位办理的孟某芳非法行医案,因其诸多争议点引发了广泛关注,再度将此类问题推到了公众的视野焦点。
厄运降临:非法手术致终身伤痛
2019年6月24日,苏州木渎镇东门町商业广场内,孟某芳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医学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为许艳艳实施腰腹环吸及双下肢大腿内侧脂肪抽吸术。手术期间,自称院长的孟某芳在许艳艳处于半麻、行动受限的状态下,指挥徐某参与手术。术后,许艳艳陷入持续近两年的感染折磨,腿部腓总神经严重受损、双侧胫神经损害,双下肢屈肌肌力降至3级,近端伸肌肌力为4-级,活动功能严重受限且终身难以恢复。
维权受阻:从求助无门到诉讼波折
报警无果陷困境
2020年11月28日,许艳艳就术后严重后果与孟某芳协商无果,孟某芳将许艳艳微信拉黑。孤立无援的许艳艳于2020年12月3日报警,苏州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公安单位出警并留存现场相关视频。然而,公安单位告知许艳艳,孟某芳此前有不少手术失败案例,若想快速解决问题,建议其前往法院起诉,既未当场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民事起诉遇蹊跷
许艳艳以侵权为由,向苏州市吴中法院木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苏0506民初945号。令人诧异的是,庭审期间,原本单一的侵权案由被莫名拆分为“合同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两个事由。更为关键的是,在许艳艳未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助理吴某私自将“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的抽脂行为之间的因果进行鉴定”一项划去并签字,导致鉴定无法推进,许艳艳一审败诉。败诉后,许艳艳多次前往吴中法院调取“开庭视频”,负责该案的法官及法官助理吴某却以种种理由躲避、拒绝。无奈之下,许艳艳上诉至苏州中院。
迷雾重重:立案波折与案件争议
立案波折身份变
2023年2月8日,许艳艳收到立案告知书,却发现上面没有自己的名字。木渎公安单位办案人员王警官称,许艳艳在这起刑事案件的“等人”范畴内。经许艳艳不断追要,直至2023年9月,她才拿到有自己名字、日期为2023年2月8日的立案告知单。可随后惊悉,早在2023年2月15日,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自己的身份已从“受害人”变为“证人”。与此同时,其他几名同案件同时立案的受害者早在2023年3月底便与孟某芳达成谅解,分别获得40万和85万赔偿,孟某芳也因此得以取保,而在此期间,苏州木渎公安单位以刑事案件不得透露为由,从未向许艳艳及其律师了解过案情。
而且,木渎派出所多次干扰鉴定流程。一是同案不同办,为其他受害人申请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分级标准”,给许艳艳申请却采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是不让许艳艳亲自提交病例原件材料,仅向鉴定所提供三分之一病例;三是不深入调查确定“孟某芳和徐某”非法行医抽脂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致使鉴定所无法鉴定抽脂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整个鉴定期间,苏州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执法”人员王警官不接许艳艳及其律师电话、不回信息,拖延近2个月后告知因缺少材料鉴定被退回。现有吉所长和刘教导员处理这起案件。
案件调查陷停滞
苏州公安局木渎公安单位虽已承认许艳艳为受害人,却一直未积极推进案件调查,确定“孟某芳和徐某”为许艳艳实施手术的事实。在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孟某芳的起诉书里,许艳艳被排除在外,目前仅列有两名轻度残疾的受害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当前起诉书仅列明两名被害人轻度残疾,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倘若将许艳艳双下肢损伤肌力3级、至少评定为四级伤残的情况纳入,累计孟某芳非法行医造成三名就诊人轻度残疾,便会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标准,对孟某芳的量刑将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不能适用缓刑。这一系列情况不禁让人质疑:木渎公安单位是否存在“包庇孟某芳”的行为?
案件判决与后续诉求
2025年2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6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孟某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目前,孟某芳处于上诉期间。
在此情况下,许艳艳提出明确诉求:希望木渎派出所深入调查案件,确定孟某芳和徐某为其实施抽脂手术的事实,并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同时,将其作为受害人合并立案于这起刑事案件中,依据“人体损伤致残分级标准”对其腿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案件得到公正、完整的处理。
深度剖析:执法司法职责为何被“扭曲”
执法渎职:程序正义的崩塌
木渎公安单位接到报警后,未按程序当场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处理报案的法定程序。后续案件推进中,随意变更许艳艳身份,对关键事实调查消极怠工,案件进展迟缓,渎职嫌疑明显。公安机关本应是守护公正的第一道防线,严格按程序办事、全力维护受害者权益是职责所在,但其行为却背道而驰,把受害者推向维权绝境,极大损害执法机关公信力。
司法失准:公正审判的沦陷
法官助理私自划掉关键鉴定项目签字,粗暴干扰案件公正审理,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司法审判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私自篡改、干扰案件关键环节的行径,都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践踏。在此案中,这一行为直接左右案件走向,让受害者合法诉求无法得到公正裁决,司法公信力遭受重创。
法治蒙尘:公众信任的危机
孟某芳非法行医,致使许艳艳遭受严重伤害,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社会危害极大。然而,执法与司法环节接连出问题,案件处理困难重重,若孟某芳最终逃脱应有的严厉刑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将被严重摧毁。法治社会建设依托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当民众目睹受害者得不到公正对待,违法者逍遥法外,必然对法治产生动摇,进而冲击整个社会法治秩序。
这一案件并非个例,它撕开了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执法与司法环节可能存在漏洞与偏差的口子。法治社会的根基在于公正执法与司法,每一个案件妥善解决,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有力捍卫。公众期待相关部门彻查此案,给受害者一个公道,更期望借此完善执法司法流程,筑牢法治防线,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稳步推动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