梭罗因隐居湖畔两年,自耕自食,体验简朴和接近自然的生活,并著成长篇散文《瓦尔登湖》而著名。就在这两年中,梭罗还曾入狱一次,因为其反对黑奴制,拒交“人头税”而被捕,与其说是被捕,不如说他是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虽然只过了一晚,他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朋友解救出狱,但这个过程却促使他思考了很多问题。
直到1849年,梭罗以“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为题,阐述了其“不服从理念”,后来此文更名为《公民不服从》,也被认定为“不服从”一词的发端。而梭罗所提倡的这种依靠个人的力量,“非暴力抵抗”的斗争形式,对后世影响颇大,其后最后代表的就是托尔斯泰和甘地,在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丰富了公民不服从的可能内涵。
托尔斯泰在《复活》中说过这样的两句话:
“腐化堕落的人想去纠正腐化堕落的人,并想用生硬的方法达到目的,结果是缺钱而贪财的人就以这种武力惩罚人和纠正人作为职业,自己却极度腐化堕落,同时又不断腐蚀受尽折磨的人。”
“要永远饶恕一切人,要无数次地饶恕人,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无罪的人,可以惩罚或者纠正别人”。
他是一位和平主义者,并认为如果每一个人都拒绝爱国主义,都拒绝从军、拒绝出战,则民族国家体制终将难以为继。托尔斯泰所提倡的不以暴力抗恶,也被称为“不抵抗主义”,主张以非暴力手段抵抗战争,这种观念表面上看起来很无力、懦弱,但如果应用得当,就产生巨大的效果。甘地就是通过自身的实践,将这种看似天真的“不可能”观念,变成了可能。
甘地先后在南非和印度以对抗殖民政府、争夺民权、追求独立为目标领导了一系列公民不服从运动。虽然甘地的政治目标是革命性的,但他的手段却是不动用暴力的、公然违法的、接受法律后果的公民不服从。对甘地而言,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道德的抗争,须坚持爱和真理,排除仇恨和报复心态,并以承受苦难,即来自殖民政府的镇压与迫害来赢得支持、折服对手,直至获得最终的胜利。
比如在1930年抵抗《食盐法》的行动中,除了拒买官盐、自行制盐等违法行为外,甘地还号召民众去围堵官方盐厂,以肉身挑战公权力,超过10万人入狱,甚至百人献出了生命。
可以说甘地将公民不服从贯彻的最为彻底,甚至推上了一个更高境界。因为他对非暴力的坚持,是近乎宗教性的,他要求追随者打不还手,无条件承受苦难,正是这种受难精神,使甘地得以采取猛烈挑衅国家机器的行动策略。这种要求本身,也许只有在印度这个宗教性非常强的国家才能成为可能。
也正是甘地行为本身的影响,使得20世纪中后叶,公民不服从运动广泛的开展,其主题也从最基本的人权,诸如黑人权力扩展到针对战争,如越战、伊战,针对环保、性别和政策,如税收等诸多社会层面。
这其中,最为知名,同时影响力依然波及至今的,要属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与甘地的革命性诉求不同的是,金追求的不是革命,而是黑人获得与白人一样的平等待遇。
不仅在目标上有所区别,在行动策略方面,也由于各自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甘地的公民不服从行动策略主要是以“不合作”为主,由于其对抗的是殖民政府,联合的是广大的印度人民,所以这种以拒绝缴税、经济抵制等不合作的行动策略,会给当权政府带来极大的冲击,从而迫使其做出改变。
但金所处的时代,由于黑人在美国本身就属于少数族裔,其对社会的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有限,比如当时曾经发起过对实行种族隔离的公交车抵制的运动,由于黑人是否乘坐对公交系统并没有太大影响,就不会产生什么决定性的效果。
所以金逐渐找到了更适合他的方法,也就是所谓的“非暴力直接行动”与游行示威。非暴力直接行动的主要形式是“静坐/进坐”,就是进入实行种族隔离的商家,直接坐在黑人被禁止坐下的位置等。1960年,“静坐/进坐”在美国南方遍地开花,也使得部分南方城市的种族隔离措施开始松动。
另外,虽然在民主制度下,示威游行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南方,白人警察动辄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由,限制、干扰、阻挠民权运动者的示威游行,使原本合法的游行被迫变成了“公民不服从”。
哪怕已经大半个世纪过去了,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依然没有取得最终的胜利,在平静之下,总会因为个别偶然事件而点燃整个社会所蕴藏的矛盾。今年,美国由于白人警察的执法问题所爆发的黑人民权运动再一次让马丁·路德·金心中所期待的“梦想”实现无限期的延后了。
其实“公民不服从”离我们也并不遥远,早在清朝末年,在我们这个土地上,就发生过一次规模宏大的非暴力抵抗运动。当时的民众通过抵制美国货品的手段,同时向美国政府和清政府施压。
19世纪50年代,当美国华人开始建立自己的社群以后不久,美国对中国移民的种族歧视也日益严重。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排华法案,禁止中国劳工在10年之内进入美国。此后几十年里,又出台了一些更为苛刻的措施。到20世纪初,严厉的排华法案已极大地威胁到中国人社群的存在。
在清除“苦力劳工”的名义下,美国移民管理人员不加区别地骚扰、羞辱所有的华人,包括合法居住者以及商人、学生一类有特权的华人阶层。对此,当时清政府不能保护侨工的正当权益,并且在1894年同美国签订了《中美会订限制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款》,实际上承认了美国政府对华工的迫害。1904年底,这个不平等条约期满。为了阻止两国签订一个将在国际法上使排华合法化的新条约,寓美华人商业领袖一方面设法游说清朝政府,另一方面号召中国民众抵制美货。
1905年5月,被华人同胞在美国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所激怒,商人、学生、妇女、儿童、医生、船夫、甚至乞丐,在中国二十多个大小城市发动了抵制美货的运动。积极参加这一新兴运动的人们发表慷慨激昂的演说,在商店橱窗和街道两侧悬挂各种各样的招贴。广州的抗议者把写有抵制美货口号的风筝送上高高的天空,上海的演员们在舞台上演出爱国的戏剧,反对排华的小册子、传单、小说、诗歌到处传播,群情异常激愤,甚至有一名年轻人在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前服毒自杀,成为中国近现代城市政治抗议活动中的第一名烈士。
虽然后来,抵制美货的运动在秋季就遭到了清政府的镇压,但实际上,这次运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被扑灭,经过抵制美货运动的洗礼,广大的中国人,将那些海外同胞的遭遇与自身境遇联系在一起,重新审视了自己和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境况,也更容易去接受那些全新的思想,以此来指导自己未来的行为。可以说1905年的抵制运动,为1911年的革命积累了巨大的能量,甚至说拉开了真正的革命序幕。
那么公民不服从,到底意味着什么
作为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的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公民不服从有过深入的探讨——
“公民不服从是种政治行动,这不仅意指它的诉求对象是掌握政治权利的多数,也意指它乃是由政治原则——即一般用于规范宪法与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所指导、所正当化的行动。在证立公民不服从时,人们不会诉诸个人的道德原则或宗教学说,虽然后者或许符合并支持它们的声称;毋庸置疑,公民不服从也不能仅仅建立于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人们所诉求的毋宁是作为政治秩序基础的,社会多数成员所共享的正义观。”
在罗尔斯看来,公民不服从的关键是在于对正义的一种追求,是“公开的、公共的、非暴力的、既处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通常旨在改变政府的法律或政策”。
他认为,即使在近乎正义的社会,公民所信奉的正义观也未必一致。但在不同的正义观之间,仍然存有某种重叠共识。这意味着社会多数成员都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同一套正义原则。比如最基本的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当这些遭到持续且故意的侵害时,便可能招致抵抗。
从正义的观念出发,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是建立一个正义社会的稳定机制之一,进而提出了关于公民不服从的一套规范。
一、在近乎正义的社会,社会成员已经对正义原则形成了重叠共识;
二、出于各种因素,仍发生某些严重且明确偏离正义的事情;
三、正常的宪政与政治管道失灵;
四、公民不服从以捍卫正义原则、重申道德共识的姿态出现;
五、在公民不服从的道德劝说下,社会多数决定重返道德共识,矫正那些严重且明确的不正义;
六、近乎正义的社会克服危机,恢复稳定的均衡。
虽然一直以来,罗尔斯的理论被诟病最多的就是其对实践的指导性很弱,但在其对公民不服从的解释中,还是看到整个公民不服从的运动规则。
公民不服从的发生要有一个观念层面的基础:
就是人们共享了一些正义理念,也就是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一些基本问题能够达成是否触犯正义原则的共识;
公民不服从的发生还要有一些触发条件:
包括触犯了人们共享的正义观的事情的出现;体制内的管道已经无济于事;可见的实施公民不服从行动有助于达成正当目的;违法的手段并未逾越正当目的。
正是在这些前提之下,为了恢复“正义”,公民不服从才会发生。当然,并不能因此就说“公民不服从”就是好的。要想作出这个判断,核心还是要看其所秉持的目的,是否符合社会的正义观,黑人民权和白人种族主义都可以发起公民不服从运动,至于说究竟哪一个是“好的”,除了要结合人类所共通的那些可以被视为绝对的价值之外,还要参考当时社会的相对价值理念。
如果从公民不服从的角度出发,去看待美国持续出现示威游行的现状,就能够理解其社会运动背后的原因和动力,也不会轻易的作出“美国乱了”、“美国完了”的结论。毕竟公民不服从运动要以其目的观之,如甘地的目的是革命性的,是推翻殖民政府,而当前美国民众的目的并不是革命而是追求黑人权力。
另外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公民不服从运动是在法律之上但却在暴力革命之下的一种代价较小的政治运动,可以看作是对社会平衡的一种纠错能力,或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和治疗政治问题的强力药。
或者更直观的来说,任何一个政治体制中,都有不同的民意通道,大多数时候,民意可以通过政治体制内的通道而最终实现,但当体制内通道堵塞或不能发挥作用时,革命是最直接但也最具破坏力,或者说是最坏的结果。如果公民不服从能够发挥作用,就可以在最大范围内释放民意,同时保证大多数人的财产和生命的安全。
比如,1989年起,为了抵抗撒切尔的人头税政策,英国公民动用了各种合法或违法的抗争手段,包括拒绝缴税。在1800万人拒绝缴税之外,街头行动在1990年3月31日达到了高潮,当天下午2点,20万抗议群众从集结地出发,游行到伦敦市中心的特拉法加广场。在抗议结束时的驱离行动中,少数民众情绪高昂,爆发了警民冲突,还有部分暴民对商家和街车进行了破坏。这场所谓的“特拉法加之战”虽以暴力冲突收场,但仍广泛被视为一场成功的“公民不服从”,它引发了英国保守党内部的权力斗争,撒切尔夫人黯然下台,人头税政策也被取消。
所以“公民不服从”究竟是社会的暴乱还是美丽的风景线,是追求正义还是不爱国,不能简单的只看其形式,毕竟在大多数时候,人们很难做到像甘地宗教般的隐忍,不服从的公民跟当权暴力执法机构之间总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冲突,甚至当冲突升级时,会产生不理智的行为和更多暴力的结果。但更为重要的是,要穿透这些现象,看到公民不服从的本质。
那些不服从的公民,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正义信念,又被哪些不正义的现象所激怒,当前的社会体制为什么不能解决这些不正义的问题,通过公民不服从行动又能触发什么改变,以解决不正义问题,最终使得社会恢复平衡。
这些才是公民不服从的本质,而无关爱国与否,也无关意识形态、所有制形式,不论在美国、英国,还是在大陆、香港,无谓东西,只关正义。
参考书目:
罗尔斯-《正义论》
陈宜中-《何为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