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密市阚家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与裁定”甘做“老赖”

罗修云 2025-02-10 16:35:16

潍坊高密市阚家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与裁定”甘做“老赖”

请求高密市委董广明书记关注和重视举报人的诉求,督促阚家镇政府尽快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被誉为“务实书记”的董广明书记

要点提示:高密市法院判决阚家镇政府支付举报人434万多元的工程款和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上作为被执行人阚家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镇长秦术刚,竟然拒不履行“执行裁定”,请问镇政府的公信力何在?秦术刚的个人的信誉何在?

我叫卞义才,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曲港路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04213110。在这里,我要借助网络公开投诉举报潍坊高密市阚家镇政府甘当“老赖”,拒不履行高密市法院“执行裁定”的毁诚藐法行为!

我于2020年4月下旬进入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阚家镇施工“户户通工程”,总施工的“户户通工程”涉及到5个村,分别是:赵家街村、谭家营村、下坡村、刘家街、唐家街村,有两种规格的施工方量,其中10 cm施工方量为29049.34平方,单价为97.02元,共计2818366.97元;15 cm施工方量为21450.57平方,单价为122.26元,共计2622448.42元,两种规格的总工程价为5440815.39元,现已全部完成验收、审计、开票和财政所入账。在施工中,我们投入了大量人力机械和财力,现政府只给我们支付1208500元,还欠4232315.39元。我作为工程承包人,高密阚家镇政府带给我的感受是:工程做完后追讨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比“登蜀道”还难,阚家镇政府一直没履行合同条约支付工程款,在我们不断追讨、不断信访之后,镇政府给我们支付了110多万元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此后,镇政府就停止了支付行为,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诉诸法律,得到高密市法院的支持,于2022年11月21日下达了(2022)鲁0785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阚家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全部付清执行款,在镇政府没有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我们向高密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下达了(2023)鲁0785执1600号执行裁定书。然而,阚家镇政府以“拉羊屎”支付(每次仅给我支付6500元)的方式忽悠和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执行裁定,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28日仅两年时间内,才支付58500元。我算了一下,按这个支付进度,要150年左右才能付清434万多元执行款,那个时候双方都入土变鬼了,难道要变成“鬼”向“鬼”讨债?

由于阚家镇拖欠我的觉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但导致我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还让我每天生活在农民工的愤怒催债逼债的巨大精神压力之中,导致我每逢节假日都不敢归家,只能在外面流浪躲债,请问阚家镇政府的前任镇长秦术刚和现任镇长,你们能体谅我的苦楚和憋屈吗?你们不是我“曲中人”,就不知“曲中意”,难怪就明目张胆地藐视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请问藐视法律、知法违法、不讲诚信、枉顾民生的人坐在镇长的位置上,你们觉得心安理得、理直气壮吗?

我已经不能指望阚家镇政府领导的良知苏醒了,在前任镇长秦术刚和现任镇长郝晓燕不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我请求高密市法院王效刚院长、审判长马森、展坤祥力督阚家镇政府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承包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呼吁高密市委董广明书记关注阚家镇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督促阚家镇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让诚信政府之“诚信”二字、法治政府之“法治”二字落到实处。董书记的发力是我最后的希望和“救命稻草”,殷切期待着董书记用自己的执政力为我和农民工排忧解难,让我们在获得权益回归的同时感受到董书记恫瘝在抱的民本情怀!

举报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曲港路3号   卞义才

联系方式: 13805103877

2025年2月10日

微评:以权抗法与“看碟下菜”

实话实说,高密市阚家镇政府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让我感到不可思议!不用说,要是普通老百姓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与裁定,只怕早就背着个“拒执”罪名进高墙了!

阚家镇政府为何敢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无非是镇领导脑子里有“权大于法”的陈腐观念。镇领导和卞义才有何区别?从其作为自然人的自然生物属性来看,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即都是具有同样生理构造能制造工具并能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二者的分野,在于一个“权”字,即一个有权,一个无权。镇领导自恃手中有权,不但随心所欲地赖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且不买法院判决和裁判的“账”,尽管镇领导也知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镇领导也同样知道,他们以“镇政府”的名义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与裁定,法院不会也不敢拿他们怎么样。这种以权藐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的意识和行为,不仅是对法院判决与裁定的挑战,也是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的挑战!

当然,高密市法院的生效判决与裁定未能得到执行,并不仅仅是阚家镇政府领导的责任,高密市法院执行局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实上,法院执行局有点“看碟下菜”的意味,尽管该院审判庭判决镇政府须支付卞义才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体现了司法公正,但到了执行局,却“扣除”了审判庭的司法公正。执行局为何会“拒执”“拖执”“怠执”?无非是碍着镇政府领导手中的公权力。执行生效判决必须和阚家镇政府“对对碰”,想到人家是一级政府,法院执行局难免投鼠忌器、畏葸不前。再说,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或许在工作中会遵循“利己”原则:不执行,会得罪卞义才和农民工,而执行,得罪的是阚家镇政府。显然,阚家镇政府“歪用”了“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古语。自不必说,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在面对两个都有利的选择时,应当选择利益更大的那个;在面对两个都有害的选择时,则应当选择害处相对较小的那个。这种选择在日常生活中无可非议,但在涉及到民生民利的情况下;在涉及到法院判决与裁定的情况下;在涉及到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一边倒”地倾向民生民利、倾向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与裁定、倾向坚守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如果法院和法官一屁股坐在有权的一方,该执行的法律判决与裁定也不执行,那就势必伤害民生民利、架空法院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亵渎社会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阚家镇政府和高密市法院执行局是否自觉不自觉地将这条基本原则踩在了脚下?

我注意到,在阚家镇政府与举报人卞义才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乙方在协议执行期间,不得就索要户户通工程款进行任何形式的信访或投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现在,镇政府连神圣的法院生效判决与裁定也不履行或曰不配合法院执行,如此以权抗法,镇政府镇前任镇长秦术刚、现任镇长郝晓燕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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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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