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大放送,主打一个大晚上的,都别睡起来嗨!
就在前几日,东方的批建小户型,允许预售制的消息,大家还没消化完。五指山市悄悄在12日凌晨,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这个曾经号称海南四个限购最严格的之一的市县,已是今年以来第二次松绑。
楼婶说过啥,各地开始各出奇招刺激房地产了吧。
来看具体内容:
一、支持常住人口购房
1、只需12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或实际居住满183天,享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支持外省居民家庭“以旧换新”,只需出售已购商品住房后,可在我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3.登记满3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等,享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支持人才购房
1.支持各类人才购房,不论是党政、国企、事业单位,兼职、返聘、支援,只要你对五指山有智力支持,欢迎来买房。
2、非本省户籍人才,取得大专及以上证书,或有相关职称的,签订劳动合同满3个月,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三.支持重点企业职工购房。
只要是符合重点企业条件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借3个月劳动合同,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四.鼓励高校学生扎根海南。
专科以上学生可购买1套,以及在外省就读,工作落户在外省的原海南户籍人员,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
五、支持企业投资兴业购房
各类企业在我市投资兴业的,根据企业投资、纳税贡献、实际住房需求等情况,梯次匹配一定比例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指标。
除了放宽购房资格的限定,通知中,还针对原本严控的部分条款做了松绑。
1.取消“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商业类项目、办公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规定。
2.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我市已购买商品住房并已支付30%购房款的(代付的房款均予以认可),符合现行购房资格的,可继续补办网签备案。
3.优化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其他市县购买的住房不计入购房套数。
看到这里,不知道大家麻了吗,不出意外,后续还将有其他市县跟上节奏。
虽说各地政策不尽相同,但是核心目的格外一致,全面放松已成主流,抢人大战正式启动,谁能真正留住人,就得各凭本事了。
以下为通知原文:
根据《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23〕263号),我市坚持“因城施策”,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购房政策,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常住人口购房
1.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提供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申报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在我省实际居住满183天的,在我市购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支持外省居民家庭“以旧换新”,对于在我市已购买过商品住房、但不符合当前购房条件的外省居民家庭,出售已购商品住房后,可在我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3.在我市注册登记满3个月及以上并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其经营者在我市购房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二、支持人才购房
1.支持各类人才购房。
一是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域服务的,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项目合作或其他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用人单位开展服务的柔性人才(需提供用人单位相关证明)。
二是凡在我市服务的各类非本省户籍人才,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的,与工商登记注册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服务满3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需提供劳动服务合同或用人单位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或工资银行流水凭证)。
2.支持重点企业职工购房。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与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服务满3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一是通过市政府招商引资落地,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职工。
二是落地我市的发展热带高效农林产业、全域旅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医养康养产业、培训教育产业、生态化新兴产业等七大产业项目且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职工。
三是上年度在我市累计纳税额达3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的企业职工。(需提供劳动服务合同或用人单位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凭证或工资银行流水凭证。)
3.鼓励高校学生扎根海南。
在海南省专科及以上高校就读的学生凭所在学校的集体户口或学生证,可在我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允许因到省外高校读书学习、工作落户在外省的原海南户籍人员在我市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
三、支持企业投资兴业购房
各类企业在我市投资兴业的,根据企业投资、纳税贡献、实际住房需求等情况,梯次匹配一定比例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指标。
四、其他调整政策
1.取消我市“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商业类项目、办公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规定。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坚持不得将商办类项目变相开发建设成为“类住宅”项目的前提下,商办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再限制。
2.本通知印发之日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我市已购买商品住房并已支付30%购房款的(代付的房款均予以认可),符合现行购房资格的,可继续补办网签备案。
3.优化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其他市县购买的住房不计入购房套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