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觉得和国内的“小姐”发生性关系已经没什么意思了。
于是,突发奇想,通过朋友的帮忙,联系上了一个来自乌克兰的女人。
两人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在酒店交易一次。
但男子运气很背,两人刚交易完就被当地公安扫黄给抓获了。
最终,公安人员对男子给予了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这个处罚,男子表示不服,于是说道:
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一个外国人,并不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卖淫嫖娼,最多只能算是“一夜情”,因此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呢?
大家好,这里是《说人说事说八卦》,闲来无事,就来和大家说一说这个案件。
案件剧情可能会有所改动,但事情就是那么一回事儿!
案件中的男子名叫朱某(化名),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广州人,80后。
朱某在广州有着自己的小产业,每月的收入都比较可观,算得上是一个成功人士了。
朱某是一个对婚姻无感的人,在他看来,结婚就是两个人搭伙过日子,没必要为了一个女人而放弃自己的“花花世界”。
朱某平时有很多爱好,比如健身、游泳、打篮球、出入娱乐场所等,但他平时最喜欢做的事就是在网上约网友,或者花钱在外面玩。
一个周末,在家觉得无聊的朱某就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出来吃饭。
饭桌上,几人酒过三巡之后,其中一个朋友就提议等下去放松放松。
朱某听后,虽然觉得这个提议不错,但随后又说道:
对于现在国内的这些“小姐”,感觉有点腻了,没什么新鲜感,好想换个口味玩玩。
此话一出,几个朋友都相视一笑。
其中一个朋友说道:
我有个朋友有这方面的渠道,我打电话问问。
经过一番询问之后,朱某得到了一个娱乐会所的联系方式。
朱某向对方表明了自己的想法之后,对方就发来了很多国外女人的照片。
最后,朱某挑选了一个来自乌克兰的女人。
两人谈好的价格是1500元一次,谈好价格之后,朱某就去一个酒店开好了房间,等待这个女人的到来。
很快,该女子就如约而至了。
由于朱某平时也会接触一些外国的人,对于交流上面,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经过一番简单交流后,两人就直奔主题。
一番云雨后,朱某对该女子非常满意,随即就拿出了1500元现金给到这个女子。
但让朱某没想到的是,突然这个时候公安扫黄,敲响了他们的房门。
公安人员进入房间后,询问他们两人是什么关系,在干什么。
面对公安人员的询问,两人大眼瞪小眼,一问三不知。
随后,公安人员就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
派出所里:朱某最终承认了两人是发生了性关系,但朱某认为:两人的行为并不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卖淫嫖娼,因为该女子是外籍女子,因此最多只能算是“一夜情”,对于“一夜情”,应该不违法吧。
但经过公安人员调查之后,认定两人是通过金钱才发生的性关系,因此就构成了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对朱某和外籍女子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并处罚金2000元,另外,没收1500元赃款。
面对这个处罚,朱某表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朱某表示:我们国家传统意义上的卖淫嫖娼,并没有表明对外籍人也有效,和我发生关系的正是一个外籍女人,她并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因此,我和她最多只能算是“一夜情”,而在发生完关系后,我对她很满意,这才将1500元拿给她的,我们不是卖淫嫖娼,那么就不应受到治安处罚。
那么,对于朱某的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因此,当这个女子踏入中国领土的那一刻,她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果有违法行为,也应当接受惩罚。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执法过程透明,依照法律合理,证据确凿,驳回了朱某的全部诉讼。
写在最后:不得不说,朱某还是会玩,不过运气有点背。
对于这个案件,有不少网友评论道:
“我想问问哪里有国外的?真的只是单纯的问问,没其他意思!”
“还别说,我也想试试外国女人的味道!”
“1500元,要是质量过关的话,这个价格还是能接受!”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