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丈夫?”
浙江杭州,一男子为了不让怀孕的妻子担心生计。
于是,瞒着妻子,以嫖娼为名,去打劫卖淫女。
一番操作之后,男子最终拿走了卖淫女5000元。
而男子想着卖淫女从事的行业本来就是违法的,以为她不敢报警。
但让男子没想到的是,卖淫女很果断就选择了报警。
到案后,男子哭着说道:
“我真得非常后悔,我对不起父母,更对不起我怀孕的妻子,我也没想到对方敢报警,自己也是被生活所迫,并没有伤害他人。”
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大家好,这里是《说人说事说八卦》,闲来无事,就来和大家说一说这个案件。
案件剧情可能会有所改动,但事情就是那么一回事儿!
案件中的男子名叫闫某某(化名),90后,是某公司的普通员工。
虽然工资不高,但生活还算过得去,在父母的帮助下,买了一套面积不是很大的房子。
后来,闫某某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个女孩任某(化名)。
两人认识没多久就结婚了,不久,任某就怀孕了。
但生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由于闫某某所在的公司效益不行,他被裁员了。
但为了不让怀孕的妻子担心,闫某某并没有将自己被公司裁员的事告诉妻子。
失去工作以后,面对高额的房贷和生活压力,闫某某没办法,就只能随便找个工作,勉强糊口。
闫某某的新工作是在一家配送单位做配送员,工作时间长不说,工资也低。
到了月初的时候,闫某某的各种压力就来了。
看着银行卡里只剩下不到500元,马上就要交房贷了,这可该怎么办啊?
看着妻子挺着大肚子,闫某某害怕妻子担心,就没有把家里的经济危机告诉妻子。
一天,闫某某配送完货物,将车停在公司后,准备走路回家。
经过一个巷子的时候,突然一个站街女叫住了他。
生活都成困难的闫某某,自然不会理会这些站街女,再说,嫖娼卖淫本来就是违法的事。
走着走着,闫某某突然想到,她们卖淫既然是违法的事,那么她们肯定不敢报警。
突发奇想,闫某某决定铤而走险,干一件“大事”。
闫某某先是在网上购买了头套、鸭舌帽等,然后又准备了一把水果刀。
一天晚上,闫某某和妻子一起吃完晚饭之后,闫某某就和妻子说公司有事,需要去一趟。
说完,闫某某就拿着事先准备的东西出门了,他直接去到了一个巷子。
经过一番寻找后,闫某某挑选了一个卖淫女。
随后,这个卖淫女就将闫某某带到了自己的出租屋。
到达出租屋后,闫某某立即将门反锁了,然后从包里拿出了一把水果刀,对着卖淫女说道:
把你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我只求财,不想伤害你。
卖淫女看到这一幕,吓傻了,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就从自己包里拿了1000元现金递给闫某某。
闫某某假装生气的说道:
才1000元?打发叫花子吗?还不够,全部拿出来。
卖淫女害怕的说道:
已经没有了,就1000元现金,全部给你了。
看着手里的1000元,闫某某想着连交房贷都不够,于是就叫卖淫女转账。
卖淫女又输入了5000元,准备转给闫某某。
闫某某见对方准备转5000元,他有些后怕,担心自己会不会抢的太多了,忐忑之余,最终让对方转了4000元。
得逞后,闫某某快速跑出出租屋,然后从包里拿出了一套新衣服,换好之后就离开了。
卖淫女这边,看着闫某某已经走了,没有犹豫,拿出手机就报了警。
民警很快来到现场,通过查看周边监控,没多久就将闫某某抓获归案了。
到案后,闫某某哭着说道:
“我真得非常后悔,我对不起父母,更对不起我怀孕的妻子,我也没想到对方敢报警,自己也是被生活所迫,并没有伤害他人。”
那么,对于闫某某和卖淫女,两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首先,卖淫女虽然被打劫了,并且是自己主动报的警,但她和闫某某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闫某某,进入卖淫女的出租屋抢劫,符合刑法意义的“入户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以下行为的就属于情节严重: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综上,闫某某将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如数归还抢劫的5000元。
当听到将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仅有24岁的闫某某当场泣不成声。
经过检察官近3小时耐心地释法说理,闫某某最终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自愿认罪认罚。
写在最后:对于闫某某,如果妻子愿意等他的话,刑期结束出来 ,孩子应该都上了几年小学了吧。
哎,真的是可怜又可悲。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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