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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省时版摘要:
企业向个人借款需注意税务与财务处理,以免引发问题。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用途、金额和利率,确保利息税前扣除。支付利息时,个人需代开发票,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联方借款还要关注债资比和借款时间与用途。账务处理上,企业向个人借款应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总之,企业向个人借款要严格按规范操作,避免不必要损失。
以下为文章正文:
在企业经营中,资金周转困难时常出现,不少公司会选择向个人借款来缓解。然而,这其中的税务与财务处理若稍有差错,便可能引发大问题。接下来,为各位老板和财务主管详细讲解相关要点,提供一份实用的 “案头急救手册”。
李姐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中小企业。前几年,公司因拓展业务急需资金,作为大股东的李姐,直接从自己账户转了 200 万给公司,当时未重视相关手续,也未考虑税务问题。
今年税务局查账,问题显现:❌ 由于没有借款合同,公司支付的利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按 25% 税率计算,这 200 万借款产生的利息对应补缴税额不菲。❌ 支付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疏忽致使公司面临罚款。
而正确做法是:李姐当时就应与公司签订《股东借款协议》,注明借款用于拓展业务购置新设备,并约定合理利息。公司支付利息时,李姐前往代开发票,公司凭借发票入账,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此操作,方能确保税务合规,规避后续麻烦。
(一)企业向个人有偿借款(支付利息)
发票要求 公司向个人支付利息,若超过 “小额零星” 标准,个人需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当前,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300 - 500 元(含本数)。因此,支付个人 500 元 / 次(或每日累计 5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无需发票,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结:大额利息支出要发票,小额零星有收据就行。
利率限制
非关联方(非股东、非亲属的外部个人)借款:支付给此类个人的利息,满足两个条件,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可税前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真实、合法、有效,无非法集资目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二是双方签有借款合同。此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方借款:若借款给企业的是股东等关联方个人,除满足上述条件,还需留意新风险。根据政策,股东借款超 1 年未还且未用于经营,视同分红需补税。同时,支付利息要确保借款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合规(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 ,例如股东借 200 万,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比例 2:1 合规),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才可税前扣除。该比例规定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21 号) 。总结:非关联方借款讲条件,关联方借款不仅看比例和利率,还要留意借款时间与用途。
股东未实缴资本的特殊情况 若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由企业投资者承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此规定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总结:股东资本未缴足,相关利息不能扣。
增值税与附加税 个人向企业借款获得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2025 年最新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单次利息收入≤500 元免税,超过限额的按 1% 缴纳增值税。企业支付利息时,个人需按此规定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总结:小额利息收入免税,超额按 1% 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获得利息收入,按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依 20% 税率纳税。单位支付利息时,应按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
印花税 根据最新政策,所有企业与非金融企业或个人的借款合同均免印花税。这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减轻了一定的税务负担。总结:企业与个人借款合同,印花税全免。
(二)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不支付利息)
通常情况下,双方不涉及税,但这种借款方式存在涉税风险,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的统一规定,但在实际税务处理中,若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税务机关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应签订借款合同,写明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这样才能体现借贷真实、合法、有效,无非法集资目的且不违法,这是利息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二)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借款利息,需取得银行利息计息单或正式增值税发票。若支付个人利息,个人需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发票,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获得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依《个人所得税法》,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20%。
(四)个人要按照 “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
依财税〔2016〕36 号文件,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个人贷出资金获得利息收入应按 2025 年新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若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支付股东利息要遵循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除关注债资比(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外,还需注意股东借款超 1 年未还且未用于经营视同分红补税的风险。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21 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计算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当期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所以公司支付股东利息时,要留意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 2 倍,超部分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假设老张是股东兼业务伙伴,个人把资金借给企业,企业要确认为债务。会计处理时,不能用 “短期借款” 或 “长期借款” 科目,这两个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应用 “其他应付款” 科目,明细科目设为借款人姓名。
借款时的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 老张(股东兼业务伙伴)
还款时的分录:借:其他应付款 — 老张(股东兼业务伙伴)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老张支付利息: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记为 “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 — 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 代扣老张(股东兼业务伙伴)个税
以下是一份企业向个人借款实用检查表,可直接打印出来贴在办公桌,方便随时对照检查。
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解释 “贷款服务” 时,可以这样说:“您好,我把资金借给企业使用,企业向我支付了利息,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这种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贷款服务。按照 2025 年增值税新政策,我的利息收入 [说明是否超过 500 元及对应处理方式],所以来申请代开发票。”
企业向个人借款涉及诸多税务和财务细节,风险不容忽视。各位中小企业主和财务主管务必重视,严格按规范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有任何疑问,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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