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尽到抚养义务,却要索要赡养费?”因父亲再婚,女子有了继母,但双方未曾长期共同生活。
如今七十岁的继母却要求女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声称曾抚养她五年。“有亲儿子你不找,你找我干什么?”女子一口回绝,继母却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一张法院传票,揭开了陈女士与继母柳某长达三十年的恩怨情仇。提起柳某,陈女士就一肚子气。三十年前,陈女士的母亲去世不过三年,父亲就娶了一个姓柳的女人回来。这女人比父亲大两岁,而且有个儿子跟她前夫一起生活。当时陈女士刚满十八,跌跌撞撞考进了一所师范院校,本以为住校就能远离了这个后妈,可事情远没有她想得那么简单。父亲曾答应陈女士,每周给她60块生活费,可这钱在柳某手上一转,到她手里就只剩三十了。当时陈女士不知道内情,以为是父亲改主意了,还背地里埋怨父亲,后来才知道,那剩下的三十块,被柳某给了他儿子。陈女士知道真相后,虽然气愤,但为了父亲的家庭和谐,她什么也没说。靠奖学金和兼职,陈女士度过了大学生活,但这也让她对柳某的好感降到了冰点,此后工作后,她也很少回家,跟柳某没什么感情。可她没想到,父亲都七十了,却突然跟柳某离婚了。离也离了,可没多长时间,柳某突然找上门来,要求陈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理由是当年她在陈女士上大学期间也出力出钱,觉得自己有权得到这份“回报”。“有亲儿子你不找,你找我干什么?”陈女士没给柳某好脸色,可柳某并未就此罢休,反而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柳某声称自己在陈女士大学期间,曾尽过抚养义务,因此有权要求陈女士赡养自己。但陈女士的律师辩称,柳某在他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非常有限,甚至在经济上还有过不正当的行为。因此,陈女士并不应该承担这份赡养责任。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02案例分析本案的陈女士是否对柳某有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柳某在与陈女士共同生活期间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陈女士不承担对柳某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主要由亲生子女承担,柳某有亲生儿子,理应由其儿子来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03深刻教训陈女士的胜诉,是对法律公正性的肯定,也给了那些试图利用法律漏洞的人一个警醒。无论是亲情还是法律,都是需要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既然没尽抚养义务,也无权要求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