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张灰灰说事 2023-11-18 21:01:00

法院审判案件秉持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不 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审判公开的内涵 :

1 、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内容(但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公开)

2 、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

3、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 、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于以上的第五小点,应该这样理解 : 一审法院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在现实审判中 还包括一审法院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公开审理的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后面的理解 : 在现实案件中 一般不应予以采用。法院之所以不公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一审违法公开了不应公开的事项 使得秘密已为人所知,重审只会让更多人知晓,是不利于保护当时人的权利的。所以对于第五点的理解 应把握第一种的理解。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核实证据,查清案情;也有利于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审判流程公开范围 ——

审判流程公开包括向案件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部分内容:

1、向当事人通过网站公开的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姓名,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诉讼程序及当事人变更、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情况;庭审、听证时间和地点;法定审理期限,审限扣除、审限延长等审限变更的情况,等等。当事人不必通过非正常途径打探案件消息、联系法官。依托各省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案件受理后,全省法院办案系统自动生成案件的信息查询密码,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书等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案件信息的查询路径和查询方法。当事人输入身份号码和案件查询密码,即可登陆该网实时了解案件审理主要节点信息。

2、向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公开的信息包括: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审判业务文件等;开庭公告、拍卖公告、减刑假释公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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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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