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能休婚假吗?有法律依据吗?

树欲静刘艳 2024-10-27 18:36:43

复婚到底能不能享受婚假待遇?可否休婚假吗?有法律依据吗?

复婚到底能不能享受婚假待遇?可否休婚假吗?这个问题目前似乎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就笔者个人而言,倾向于按照初婚休婚假。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国家似乎并没有对“复婚”作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国家对复婚似乎没有特别的规定。反而是再婚,之前有相关的文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https://mp.weixin.qq.com/s/ZYVQ932IWV5vDbfEmApgxg》(劳社厅函〔2000〕84号)中对“再婚者”的婚假待遇作出了答复,“……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当然,仅从婚姻的角度上说,复婚算不算特殊的再婚?或者说,再婚是否包括复婚?可能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在笔者个人看来,复婚也属于再婚的一种,只不过复婚的对象比较特殊,不是“新交”,而是“旧识”;不是“新人”,而是“老人”。

因此,笔者个人确实不理解为什么有些地方的婚假待遇还专门把“复婚”例外。难道复婚不属于再婚?比如,安徽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与该安排类似的还有乌鲁木齐等地,认为新增加的20天婚假只适用于初婚,再婚者只享受3天的基础婚假。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对复婚也放开婚假待遇的口子,会不会出现“恶意复婚”。

不管是外界因素,比如一些地区出现了为购房或售房而进行的“假离婚”现象,还是内在因素,出现“闪婚闪离”“快结快离”等不正确的婚姻观念,都不能影响正常复婚、正常结婚的婚假待遇。

不正确的婚姻观念,对婚姻没有责任感,只是少数者属于这些情形。我们不能因为占比较少的恶意复婚的人而影响其他正常复婚的人享受婚假等权益。

退一步说,即使存在一些“恶意复婚”的人,我们也只能说其婚姻观念有错,道德方面存在问题,但并不违法。这就类似于高速路枢纽出口排起长龙都准备切换高速,大部分人都在后面自觉排队,但总有少数的车辆、驾驶员故意跑到临近出口位置(非实线处)变道插队。你能说别人到临近出口位置(非实线处)变道插队违法?

再换一个角度,如果真是有人恶意享受婚假待遇,那别人难道不可以想办法将“复婚”变“再婚”吗?比如,两对夫妻之间交错结婚、离婚、再结婚。Aa原配一对,Bb原配一对,那Ab再婚,再Aa再婚,岂不是可以享受两次婚假待遇。

还有人担心,放开复婚的婚假待遇的口子,会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对于这个问题,大可不必担心。企业有的是招数让复婚人群完全不影响自己的发展。首先,这批人并不多,分解到社会当中,一个企业就没几个了,甚至很难遇到一个。其次,企业如果被复婚的极少数人都搞得不能发展,甚至导致企业倒闭,那这个企业也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其三,企业有那么多违法用工的,也不缺解决因复婚而恶意享受婚假待遇的骚操作。

部分地方有复婚休婚假的明确规定!

重庆:复婚享受正常婚假

官方依据:“重庆人社”公众号发布《除了“霸王假”,这些假你都可以有》一文

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备注:职工再婚(包括复婚)同样应享受婚假。

https://mp.weixin.qq.com/s/6I6JfIXEAeBqfIeBIgA7oA

个人解读:复婚与初婚享受的婚假一致,都是15天。

天津:复婚享受正常婚假

官方依据1:网民留言回复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李**”留言:复婚享不享受婚假,如享受是几天?有法律依据吗?

市人社局回复:享受婚假10日,规定详见《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s://www.tj.gov.cn/zmhd/wmfkxd/202405/t20240511_6622473.html

官方依据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个人解读:复婚与初婚享受的婚假一致,都是10天。

安徽:复婚享受基础婚假

官方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第一款“有关假期确认问题”第1项“婚假”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个人解读:括号明确标注,不含复婚情形。换句话说,复婚仅享受3天婚假,初婚、再婚享受13天婚假。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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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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