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女子16万买乡下老宅,十几年后房子拆迁原房主要求分一半拆迁款

神州亿哥 2023-10-08 17:14:02

内蒙古,赤峰。女子16万买下乡下一套老宅,16年后房子拆迁获419万拆迁款,原房主闻讯赶来,要求分得一半的拆迁款,女子拒绝后被原房主起诉。

被告席上,33岁的魏女士满脸愁容。她没有想到,当初买下的一处乡下老宅,如今却给她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魏女士是一位极有头脑的女子,十多年前,魏女士发现了商机,很多人都通过买房出租生意赚了大钱。

她也心动了,想要寻找属于自己的投资机会。一天,她在街头无意中看到一个卖房广告,上面写着:“老宅出售,面积146.15平米,总价15.5万元。”

魏女士一直有着投资理财的理念,这个价格对于魏女士来说非常合适,当时她手里也正好有闲钱,于是她立刻联系了卖家。

卖家刘女士说,这是她位于乡下的老宅,老宅面积146.15平米,总价15.5万元。魏女士觉得这个价格相当划算,而且地址不是很偏远,魏女士心动不已。

在接下来的交谈中,魏女士知原来这所老宅是刘女士丈夫祖上留下来的。刘女士没有经济来源,家里还有两个年幼的儿子,在权衡利弊后,刘女士决定把老宅卖掉,先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

魏女士实地看过后,发现老宅虽然破旧,但位置十分不错,稍加修整后就可以分割成小房间,到时候租出去肯定也不错。

另一方面,同为女性,魏女士对刘女士的遭遇也十分同情,她十分敬佩刘女士身上坚强的特质,又敬她是个有情有义的女人。

在多重考虑下,魏女士决定帮刘女士一把,不仅如约给了刘女士15.5万,还又添了5000元,给她凑了个整,一共给了她16万元,买下了这套老宅。

因为乡下房子不能过户,刘女士因为着急用钱,很快找到了第三方见证,双方最快速度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二人钱房两清。

魏女士得到房子后,为了早点赚钱,找人加班加点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很快分成了多个小房间并租了出去。

因为房子地理位置佳,房子很快被租空,魏女士赚到钱后,看到院子里空着,又凑了51万,加盖了两栋新房,这样下来,三栋房子总面积达到了284.81平米。

很快十几年过去了,魏女士靠着这些房子吃喝无忧,谁知就在这时候,好事又上门了,她的房子面临拆迁,三栋房子的拆迁款一共有419万。

魏女士十分惊喜,原本只是想吃房租,没想到给了她这个大一个惊喜。

然而,拆迁的消息刚传出来不久,原房主刘女士就找上了门。刘女士认为,如果不是她把房子卖给魏女士,魏女士根本不会有这样的机会。

这419万原本是她的,因为把房子卖给了魏女士,魏女士才占了这么大一个便宜,因此,她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的拆迁款。

魏女士当然不同意。当初她以高价买下刘女士家的老宅,救了刘女士的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这房子已经是她的了。

再说,这么多年自己为了这三栋房子废了多少心血,而且419万里还包含自己后来盖的两栋房子,这可和刘女士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双方争执了一番,谁也不肯让步,最后刘女士独自离开了,魏女士以为她放弃了,没想到不久,她就收到了一张传票,刘女士把魏女士给告了,要求撤销当年的买房协议。

庭审时,刘女士情绪激动地喊着:“法官大人!这个房子是我家的祖产!当年我丈夫还活着的时候这房子就是我们的!她花多少钱买我家的房子都是不合法的!”刘女士情绪激动地说道。

魏女士则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当初买房时是双方自愿的,而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此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有第三方见证人。这些证据都证明了房屋买卖的有效性。

然而,刘女士的律师团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刘女士是在紧急情况下被迫卖房的;而且当时双方并没有进行正规的过户手续。因此,他们认为这个房屋买卖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违反了公平原则。

那么,刘女士和魏女士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魏女士的拆迁款又需不需要分给刘女士呢?

1.从《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

因此,魏女士作为非本村村民,无权在该村买宅基地。而刘女士作为本村村民,可以买本村其他村民的宅基地,但她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这个案例中,刘女士卖出的老宅属于农村宅基地,其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和批准。而魏女士并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她无法合法地购买和拥有该老宅的使用权。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刘女士将老宅卖给魏女士的行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刘女士认为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问题,她应该在合同订立后及时提出撤销合同,而不是等到房屋要拆迁时才提出。因此,刘女士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刘女士认为魏女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她受到损失,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而不是要求分走拆迁款。

此外,契约精神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魏女士和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由于该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3.最后,拆迁款的分配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面积、地理位置、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协商确定。

如果刘女士认为她应当分得拆迁款,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她的主张。

综上所述,从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中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女士无权要求分拆魏女士的拆迁款。但是,在拆迁款分配上可以综合考虑双方的投入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最终,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和魏女士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是刘女士明知老宅不能卖而卖给魏女士,在此事中负主要责任。

另外,民事行为应遵循契约精神,因此魏女士后建的两栋房子的拆迁款279万归魏女士所有,老宅的140万拆迁款中,扣除魏女士给刘女士的16万后,刘女士分得30%,即3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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