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相继被罚,反垄断划重点

嗨财经 2021-05-12 16:10:54

182亿元!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的罚单!

反垄断风云要来了?

自《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2008年施行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对阿里巴巴的严厉处罚,算是中国反垄断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紧接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此前,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5家企业因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行为,被处以罚款650万元。

就在5月10日下午,上海市消保委约谈了美团、拼多多,指出了美团(003690.HK)、拼多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美股收盘后,拼多多股价大跌9.11%,一夜间市值蒸发152.7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79.52亿元。。

多数人看到这些新闻,或者心中窃喜。毕竟,群众苦互联网寡头久矣。但这些互联网巨头为什么被罚,怎么界定垄断?为什么要反垄断?为何当下的年轻人一听到反垄断,就莫名激动?

垄断与反垄断

垄断更多的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在古典经济学的厂商数学模型中,垄断是与完全竞争相对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垄断,经历了历史的发展。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者谢尔曼就认为具体标准应由法官来判断,“我们很难通过对法律词汇的定义,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商业联合中画出一道精确的线来。在每一个个案中必须要留给法庭去决定其是否合法。”

后来经济学家广泛介入反垄断活动,哈佛学派认为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要看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这颇有一种“大即原罪”的意味。

及至芝加哥学派,他们认为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主要看经济效率。

例如在1969年的联邦政府诉IBM案中,反托拉斯局负责人最后撤销了诉讼,由于计算机行业承受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反托拉斯局认为,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近些年,随着国际上的Facebook、谷歌···,和国内的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崛起,不少人对巨头们具有的超强支配能力感到担心。

而这个时期的反垄断更多的倾向于非法竞争行为,最近十多年来,欧美国家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指控,最多的一项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国内在规制反垄断对象时,也以是否采取非法竞争、是否抑制经济效率、是否损害竞争者权益和公众福利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反垄断调查与垄断本身并无太大关系,企业的块头大不是问题,问题是不能倚仗自己的大块头恣意妄为、欺侮或者胁迫他人。

整改内容中的“掐尖并购”,正是“二选一”之外,过去数月互联网反垄断的另一重点。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非正当性的具体方面,比如控制私人数据,私人数据被巨头以“大数据”之名滥用,大数据杀熟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红线:不可滥用“二选一”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通告,受罚的原因是,这三家公司的收购事件没有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了《反垄断法》。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阿里巴巴集团反垄断调查处罚结果,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共计182.28亿元。要求阿里加大平台内数据和支付、应用等资源端口的开放力度,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促进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

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公告,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从上面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互联网反垄断调查聚焦在违法经营者集中、非法竞争,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经营者,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回应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VIE构架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等近年来争论较大的社会热点,就最惠国待遇条款、轴辐协议、杀手并购等竞争法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正如《指南》第一条的所言,《指南》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

垄断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整个市场缺乏竞争、新进入者的减少以及创新的消失,从长远看,对消费者也是不利的,尤其在算法时代,互联网巨头其实都不同程度的利用“生态”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大数据杀熟,可以理解为互联网平台利用控制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借助算法对每个用户实施“一级价格歧视”,最大限度地榨取每个用户的“消费者剩余”。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愿意对每单位商品付出的最高价格,并以制定不同价格。

通常,企业无法做到一级价格歧视,但在互联网技术下,存在一级价格歧视,因为所有客户的私人数据被无偿支配,企业可以根据数据制定不同价格。

对大厂的爱与恨

反垄断的宏观逻辑如上述,虽然在遵奉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眼里,反垄断并不能阻止垄断,但现实生活却往往复杂万分。

关注国内的社会个体,不难观察到,当下的年轻人一方面抱怨大厂,一听到反垄断就十分激动,仿佛只要一反垄断,自己就会幸福美满,反垄断即是一种正义,另一方面,毕业找工作时,都想挤破脑袋进入大厂。

这种矛盾也很好理解,因为每个人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美国推出第一部反垄断法时,就有平息民愤之意。

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目前的互联网企业聚集了大部分精英,以技术、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为产业升级提供了强劲动能,边际生产力高,能够成为中国的国际形象代表。

尤其在当下,国内还处于效率优先的阶段,面临着全球激烈的竞争,如果国内企业的效率或实力下降,会导致更多的问题。所以如何通过反垄断来支持和保护创新,才是重点。

与传统产业相比,平台经济由于不受时间、空间等因素限制,更容易形成较高的集中度、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平台企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那些“流量为王”的头部平台企业,更有条件和冲动构筑市场壁垒,抑制后发企业进入发展。这些平台企业集中掌握了海量的公众数据资产,对企业能否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一大考验。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数据杀熟”、强迫“二选一”、赢者通吃、泄漏用户隐私等种种乱象必须被制止,同时,大厂们和小企业的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也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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