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于未成年犯罪,尤其是犯下杀人、谋逆等罪大恶极的罪行,有着非常明确的年龄界定。
《唐律疏议》规定:十岁以下的儿童,触犯谋反、谋大逆、杀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奏请皇帝和刑部裁决。七岁以下的儿童,虽犯死罪,也不处以刑罚。
这是唐代的律法制度,宋明清基本沿袭并加以细化。
也就是说,没有哪个朝代会放宽到12岁还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全部都是控制在7岁。
只不过是7-10岁可以酌情执法而已。
7岁了,还不明白故意杀人是严重犯罪?除了个别的特殊儿童之外,应该无一例外。
何况现在的孩子发育成熟的更早,受到的教育更多更全面。
如今,少年儿童故意犯罪的事例屡见不鲜,校园凌霸问题更是日趋严重。
没有一种力量能够震慑他们,他们知道自己12岁之前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有的人在这个年龄段肆无忌惮。
最近发生在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恶性杀人事件,三名中学生残忍地杀死了小光,并掩埋尸体,事发之后照常上课,还能打游戏,内心没有丝毫的畏惧。
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但也知道法律是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为每个人划一道底线。
保护青少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能够用更合理的制度震慑其行为,也不失为一种变相保护!
比如上述的案件,四个孩子其实都毁了。
纵观历史,文明一直在进步,社会也一直在发展,如果我们的律法甚至不如唐代的律法更符合实际,更有效地去防止犯罪,我不知道它算不算一种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