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发生了一起令人无语的强奸案!一天,女子黄某闲来无事,在一个微信群里添加了一名男子李某。经过聊天,两人相互之间比较满意。线下见面之后,两人更是情投意合。就这样,两人确定了情人关系。但在深入了解之后,黄某觉得李某的人品不行,数次提出与李某分手,但李某不同意,持续对黄某进行滋扰。后来的一天,李某又闯入黄某的房间,在房间里,不顾黄某的反抗,李某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事后的黄某非常气愤,但也十分冷静,没有更换内衣,也没有洗澡,直接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可在派出所仅仅受理一天之后,黄某又走进派出所,说李某孑然一身、实在可怜,而自己报案的目的也是不想被滋扰。现在李某已经承诺不再纠缠,自己也不想将事情闹大,弄得人尽皆知,所以特来要求撤案。可就在黄某要求撤案没几天,李某又过来骚扰黄某。这时,黄某还是坚持到断掉关系,但李某提出让黄某将今年给她的钱返还。
如果不返还,黄某再跟自己发生三次关系也行。就这样,黄某同意了,而后来两人真的在某酒店发生了两次关系。过了几天,当两人第三次发生关系时,黄某发现李某有反悔之意。感觉被骗之后,黄某要求李某放自己回家。但李某不仅拒绝,反而对黄某一顿殴打,最后还是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这次,黄某没有隐忍,果断又选择报警。可到后来,李某的亲属向黄某赔偿1万多元,黄某出谅解说不愿意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反复的态度非常值得我们思考,这就是亲密关系或曾为亲密关系中,办案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触犯强奸罪的难点所在。一方面,在亲密关系或曾是亲密关系中,女方遭到侵犯会一定程度上使其觉得受侵害的程度低,降低其主动报案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这种关系中,女方反复报案后又撤案的态度会增加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性的难度,毕竟构成犯罪讲究排除合理怀疑。那在本案中,李某构成强奸罪吗?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根据前述定义,检方欲证明李某构成强奸罪,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存在:(1)李某与黄某发生了关系;(2)发生关系时,李某违背了黄某的主观意愿。关于第一个事实,在本案中,其实用不到生物样本鉴定的方式,对于第三次发生关系的事情,李某作为行为人是承认的,而黄某作为被害人也是陈述两人发生了的。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言词证据就在已经发生关系的事实上形成了闭合,能够证明发生关系的事实存在。
关于第二个事实,在本案中,当李某被抓获时,警方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李某左脸、右脸、颈部及胸部均有被抓伤的痕迹。这种客观证据的存在,加上黄某关于李某对自己实施暴力的陈述,李某违背黄某主观意愿的事实也容易被证实。可能正是由于前述证据的存在,当李某被抓获后,他选择了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及分析,李某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江西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虽然根据前述规定,李某的量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可由于他选择认罪认罚,又取得了黄某的谅解。同时,本案的发生建立在两人曾是情人关系的基础上,主观恶性较小。李某可以被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黄某。
真是难为我们民警了, 同时也看到人间百态[得瑟]
强奸什么的,主要看她满意不满意[得瑟]满意,强奸犯也能变成男朋友,不满意,男朋友也能成为强奸犯[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