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整理丈夫遗物,发现丈夫曾转女同事100万,法院:立即返还

车魔王本人 2023-02-04 10:05:12

上海。一名女子的丈夫因病过世,她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在过世前1年,偷偷转了100万给前女同事,根据2人的聊天记录,她断定2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随即将前女同事邓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0万。 女子和丈夫老崔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不错,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丈夫因病去世了,女子整理遗物时,从手机中发现了一笔100万的转款记录,对方是丈夫的前女同事,她很疑惑,这位邓女士很早就不在公司了,丈夫转100万是什么意思? 于是,她继续翻看手机记录,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2人的聊天记录中有这样一句话: “我明天就要离开上海,我思念的你,我们都开始老了,留下回忆和痛苦!” 听听这话,这是正常同事之间的交流吗?其中几个字眼,更是让女子火冒三丈。

这句话是邓女士发给丈夫的,前面用思念,后面用痛苦,正常同事之间,会有什么痛苦?这不是明摆着有猫腻吗?女子怀疑丈夫和邓女士有问题,而且,这100万丈夫没和她说,她压根就不知情,她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女同事理应返还。 可是,邓女士却对此予以否认,她说自己之前在老崔公司做财务,曾在1998年出资28万占股5.6%,后来出国之后,被莫名其妙除名了,她要求股权补偿款,而这100万就是补偿款。 98年的28万,20多年过去了,换算成现在的100万,邓女士觉得合情合理,甚至自己还有点吃亏,要是当时拿这28万在上海买房,到现在,不知道要翻多少番了,肯定是超过100万的。 这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女子觉得是夫妻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理,而邓女士认为,这100万是股权补偿款,是她应得的,就算是赠与行为,也是合法的。 2人各自的主张,到底谁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公司的股份不属于个人,不应该是夫妻共有!这个没毛病,可是这件事中,老崔为了方便,将自己的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同,他转给邓女士的钱,是从这个账户转出,且不能证明是公司支出,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崔错在没有和现任妻子协商处理,假如商量一下,取得妻子同意,说明这是股权补偿款,然后再给邓女士转钱,应该就不会走对簿公堂的路了!可是,现在老崔过世了,已经是“死无对证。”  有网友说,既然是共同财产,男人也有一半吧,应该返还50万就行了,如果他们家有二千万,男人也应有一千万处置本,一百万也不多! 其实,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处置,虽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置权,这笔钱属于婚后所得,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老崔擅自处置,就是不合理的,社会的正常运行,全是以法律为基础。 2、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100万的钱款,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老崔却隐瞒此事,通过转账的形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此,有网友提出质疑,老崔过世了,那么,邓女士的28万难道就打水漂了吗? 当然不是了,这28万属于老崔的债务,能不能拿回来,要分2种情况,那就是女子是否选择继承老崔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女子继承老崔遗产,那么,这28万的债务,她也会继承过来,需要进行偿还。 如果女子放弃继承,则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私自给了,这性质就不一样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影响法院正常执行的,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女子的主张,判定邓女士必须将100万元返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也不知道老崔当时是怎么想的,难道不知道,纸是包不住火的,那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不允许胡来,提醒大伙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千万不要耍小聪明,莫要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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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魔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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