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地政府答复了。早年因就学离开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成员认定问题。

土地交流学习 2025-03-19 21:2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该法”,2025年5月1日施行。

该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之前,有网友在《户口不在农村,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文章下面留言“因上学,户口离开农村集体认定为成员指的是2025年5月1日法律生效后适用还是包括以前的,2000年左右因上学迁出户口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在该法施行前,因就学离开农村集体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编在网上找到了两个省份有关政府部门的答复:

1.2024年11月12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答网友朱某:

2.2025年1月26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答网友陈某;

对于该法施行以前因就学,离开农村集体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这两个政府部门答复完全不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答网友朱某:

朱某给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其户口,2004年上大学户口农转非迁出。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其成员信息。但是,按照最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他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答复:

经核实,朱某应当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录入成员信息时候,遗漏了朱某的资料。并要求朱某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更正。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答网友陈某:

陈某给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陈某户口,1995年上大学户口农转非迁出。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其成员信息。按照最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他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答复:

最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法第18条,是该法正式实施后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该法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建议就集体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咨询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两个答复截然不同了,如果大家也碰到了类似的困惑,我们要及时核实自己是否纳入农村集体成员、熟悉当地农村集体成员具体认定有关政策。后续,小编会谈谈我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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