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还存在,村规民约侵犯“她”权益现象

土地交流学习 2025-03-31 19:35:04

“女儿婚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孩子随母落户,需签订空挂户口协议,孩子亦不享受村民待遇。”“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这是最高人民检查院公众号文章公布某村规民约侵犯妇女农村集体经济权益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女性出嫁,就不再属于娘家村集体成员,只要女性符合农村集体成员认定条件,没有在婆家取得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没有在婆家享受农村集体权益(如征地安置补偿、集体分红)那就可以继续保留娘家村集体成员资格。总结一句话,只要女性不属于两头占情况,她就有权保留原村集体成员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检查院公众号文章称:“检查院调阅了街道备案的93个村规民约。其中45个村规民约中存在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权益的内容。比如,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土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众多出嫁妇女及其子女。”

这是我们最高司法机关官方公布的信息,可见村规民约侵犯“她”权益现象,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由于女性在村集体生活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自己权益被村集体剥夺的时候,总顾虑和村集体关系搞僵了,以后在农村不好立足了,生活更困难了,害怕村集体明理暗里打击报复了,毕竟村集体对集体成员来说呀,那权利可大了,建房要经过集体、登记发证要经过集体、补贴福利要经过集体,甚至子女考公务员还得要集体出证明了。

因此在面对,不公正的村规民约的时候,敢于争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农村妇女是少部分,绝大部分是息事宁人、默默隐忍。

除了顾虑与农村集体关系搞僵意外,维权成本也大,耗时耗力,甚至很多女性由于缺乏法律政策知识,想维权都不知道,该去找那个部门,该走什么程序。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蔡仲光:提出的关于保障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答复有两大点:一是: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力度;二是:关于畅通司法援助途径

加强法治宣传力度:

法律最好的宣传方式,就是以案说法,很多妇女在遇到农村集体权益受到侵害时顾虑重重,害怕得罪村集体,选择隐忍,不敢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农村女性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因此司法机关主动介入调查是很有必要。就如山东日照、云南鲁甸做法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检查院官方信息:日照市检察院向日照市委呈报《当前部分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及建议》,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妇女权益保障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专项活动等四项建议,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同时,日照市检察院围绕全市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现状,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

云南鲁甸检查院发布信息:在农村妇女集体成员认定“两头空问题”排查过程中,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深入村集体调查取证,极大推动妇女农村集体成员认定“两头空”问题的解决。

畅通司法援助途径:

说实话,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想走到去法院起诉的地步。我们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维权机制。正如农业农村部在回复蔡仲光代表的建议时指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明确争议解决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争议解决中的调解作用。"

许多农村妇女在集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需要层层反映,甚至要诉求至省级或更高级别政府机关才能获得解决。这种现状既增加了群众维权成本,也影响了基层治理效能。因此,亟需优化基层纠纷调处机制,完善权益保障体系,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得到公正高效的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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