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纠纷处理政策规定

土地交流学习 2025-04-03 09:44:29

当前,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纠纷日益普遍,主要表现为就学迁户人员权益悬置、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两头空"等问题。这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收益享有等核心权益,亟待构建高效便民的维权机制。

以下是2021年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出台《兴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矛盾纠纷调处实施办法(试行)》(南兴府发〔2021〕31号),关于纠纷调解程序具体内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认矛盾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解先行的办法。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调处仍未能落实合法权益的,方可申请行政处理程序,经行政处理程序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仍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解决。

(一)调解程序

1.申请

在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符合《兴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方式但未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为成员,或未能享受相应配(购)股权益与村(组)集体经济利益相关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2.受理

组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认矛盾纠纷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受理。

3.调解步骤

符合受理对象条件却未被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为成员的,需先通过纠纷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相关工作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的村(社区)递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应该享受相应配(购)股权益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调解:受理单位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聘请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员组成调解小组,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南宁市及兴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文件开展调解工作。

(3)调解结果处理:

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受理单位出具调解协议书。

②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程序处理:受理单位出具调解意见书,连同调解材料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二次调解。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调解协议书。二次调解材料应包括:调解意见书(应明确对该调解案件的调解意见及理由、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村级调解的材料。

③调解的时限为30日,以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开始计算。若第一次调解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受理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没有组织调解,或者调解失败后未在上述期限内出具调解意见书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查属实后,可直接受理调解。(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二)处理程序

1.申请

符合调处程序且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个人。

2.受理

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处理步骤

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认矛盾纠纷案件按以下步骤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受理单位递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处理决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应该享受相应配(购)股权益的相关证据材料。

(2)处理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被申请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就相关申请事项1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供证据材料(复印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双方证据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并下达《处理决定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可采用现场签收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相关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相应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注:邮寄需保留快递凭证并通过网站截图保存具体的送达时间)。(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如不服处理决定,申请人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一方均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超过时限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处理决定确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如与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涉及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民事纠纷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牵头单位:城区司法局、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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