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网友给我私信说:“她说嫁给她老公20多年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都没有她的名字,这个有影响吗。”
我回复她,证上无名肯定是有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家庭户的权利,农村家庭户成员都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和土地承包权益应记载在权属证书上面,这可以有效防止土地权属纠纷。
像这位网友的情况,在农村应该是很普遍的现象,宅基地和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有是依附于集体成员身份的权益,因此要解决家庭妇女证上无名的现象,首先要解决女性农村集体成员认定问题。
女性农村集体成员认定问题,往往出现的是“两头空”、“两头占”问题,本文只只讲“两头空”情况。
妇女集体成员认定“两头空”通俗说,集体成员身份在娘家和婆家都未认定,导致“两头空”问题。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是由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社员演变而来的。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第七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员。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面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成人民公社最后随着农村改革开放发展乡镇村体制,农村社员也就成了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虽然农村社员早已经演变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还是沿袭农村社员认定方式,即开集体成员大会,由集体成员民主认定。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02年承包法第一次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认定的条件,尤其是这种外嫁女的原集体成员身份如何变更,新集体成员身份如何认定,在民主认定时候,如何保障外嫁女集体成员认定合法权益。
2002年承包法第六条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虽然第六条提出要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但是如果不能保障妇女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权益,那第六条很难落实。
由于妇女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程序的复杂性,娘家的集体觉得你现在嫁出去了,就应该属于婆家那边的集体成员了;婆家觉得你已经在娘家那边有集体成员身份了,也没有把你纳入农村集体。最后导致了两头都没有认定农村集体成员,从而影响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益。
小编总结妇女集体成员认定“两头空”问题产生根源
1。传统的男权思想:长期以来女性作为男性的依附而存在,男人往往是以户主的角色,代表家庭参加农村集体成员大会,参与农村集体事务的讨论。女性平等参与集体事务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农村集体民主认定妇女成员身份,很容易出现多数人的意识,来侵害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益。
2.不重视集体身份的认定争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证书也是近10余年来,陆陆续续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女性朋友更在乎的自家宅基地和承包地有没有证书,也并没有意识到宅基地、承包地权属是依附集体成员身份。由于缺乏这种意识,没有及时争取集体成员身份认定。
3.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女性一旦遇到婚变,也并不主张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这就常常导致女性一旦离婚,意味着无房、无地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维权意识不强,也让女性农村集体成员权益得不到保障了。
4.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和变更程序不明确:
虽然法律明确要保障女性集体成员权益,但是并没有明确,女性因婚姻原因,原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如何变更,新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如何确定,要走什么程序、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要向那个机构申办,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标准。
我国在开展农村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时,明确了集体成员认定时要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排查“两头空”情况,云南省正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认定“两头空”情况。有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只要大家重视“两头空”问题,积极主动解决,这个“两头空”问题也不是什么很难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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