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除了股东出资足额实缴之外,重要的便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其中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由此,作为企业 “董监高”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重视该次的法律变化,予以明确自身义务及责任,以避免后续出现违规行为给公司和个人带来的责任与风险。故而,笔者就通过本文以此总结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一、新《公司法》“董监高”的相关义务
新《公司法》有专门设立章节以此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其中有规定“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关联交易报告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等,具体如下:
①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③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④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⑤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⑥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⑦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二、新《公司法》“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通过更加规范、严格的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和加强 “董监高”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证“董监高”其在企业的合规履职行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对公司的法律责任
1、赔偿责任
①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⑤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⑥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⑦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归入权
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对股东的法律责任
①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1、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①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②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直接将清算的责任从股东处转移给了董事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董监高”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总结上文,新《公司法》中“董监高”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加大,故而,“董监高”如何在后续公司任职过程中防范风险其面临的难题。心者律所通过以上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的总结特此给予相应的一些建议:
1、若“董监高”任职公司,尽量与公司就其相应义务范围、公司权限等进行完善并通过公司章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以此降低其相应的履职风险。
2、“董监高”一定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不论是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及或许可能出台的相应法律文件,尽量全面了解并梳理自身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等,对于公司的相关经营决策也应当审慎对待,以此能够在日后工作中就相应的风险及时回避及应对。
3、重要的是,不论是决策抑或是其他履职行为,切记要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处于不利地位,在产生相应纠纷时也可以通过相应的证据予以免责或是减轻责任。
4、鉴于新《公司法》“董监高”的法律责任风险加大,其中规定了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为此,公司相关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要求公司投保以分担其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