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股权专业服务律师:新《公司法》施行后,董监高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建议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4-01-10 17:21:44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就是强化了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并且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贯穿公司成立至注销的全生命周期。接下来,本文将对董监高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建议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一、新《公司法》施行后,关于董监高义务的新规定(重点列举)1.遵守公司章程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董监高产生法律效力,董监高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2.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仅原则性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增补了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

3.限制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报批和回避义务

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新《公司法》大幅加强了对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其主要包括:(1)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的规制主体;(2)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范围,不仅将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纳入关联交易范围,而且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也纳入了关联交易范围;(3)以上落入关联交易范围的,董监高就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只要董事会审议上文提到的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事宜,关联董事均要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4.维护资本充实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条文,不仅对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强化了公司整个运营过程中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

5.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流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流通加以限制,主要体现在:(1)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持有量的1/4;(3)公司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董监高的法律责任(一)董监高的民事责任

1.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此项责任所对应的是公司归入权,即公司对因利益相关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而取得的溢出利益,享有主张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上述条文系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如董监高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向公司退还所得收入。

2.董监高未履行到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前述,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条文,均明确了公司整个运营过程中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违规分红、违规减资、违规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均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董监高因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如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其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未履行或怠于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行政责任

具体以下情形,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依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对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对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对直接负责的董监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上述所列举的情形外,董监高如触犯证券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承担其他行政责任。

(三)董监高的刑事责任

结合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董监高因履职/决策/经营管理不当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本文就主要情形进行简要列举: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新《公司法》施行后,针对董监高的风险防控建议1.恪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实务中,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抑或是公司的债权人针对董监高提起的诉讼,绝大多数均指向董监高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主要围绕“与公司争利”和“损害公司利益”两个方面,因此在董监高任职期间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职,恪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及时核实和催缴股东出资

结合前文,董监高对股东出资具有督促义务,因此董监高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了解各股东应缴出资额、最后缴纳期限和出资实际到位情况,对于实缴到位的股东,应及时申请实缴出资登记;对于未实缴到位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应书面催促股东足额实缴出资,并保留工作记录备查。

3.审慎防范股东抽逃出资

结合前文,股东一旦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董监高在工作中一定要关注财务报表,特别关注同一或相邻时间内等额资金的进出,以及交易真实性,一旦发现存在异常,应及时查摆,最重要的一定不要与股东合谋以帮助其抽逃出资。

4.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的回避和报备程序

结合前文,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把控更为严格,因此董监高如遇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明确所指代的关联交易,一定要注意严格遵守相关的回避和报备流程,否则将承担严重后果。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处处留痕备查

综合本文,我们可以发现董监高的职责有很多,尤其是新《公司法》施行后,董监高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董监高而言,最重要的是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职,同时注意工作处处留痕,以便后期被追究相应责任时予以抗辩已合法合规履职,以避免相关的责任承担,降低任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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