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定价基本依据:房价下跌与喝咖啡有何关系

法的正能量 2024-09-06 02:01:17

2024年9月4日,凤凰网财经讯披露的一则短视频引发了不少公众关注,如,经济学家付鹏称,房价一旦下跌,连40元的咖啡都不敢喝了。今日法律回答设问:“房价下跌与喝咖啡有何关系?”对本问的回答,还需从定价基本依据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定价基本依据

一、住宅用房的定价基本依据

从《价格法》的角度分析,价格种类包括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其中,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从定价依据分析,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据不完全相同,如,政府定价需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价格法》的制定目的之一为,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本法并没有规定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经营者即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仅承担行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多数公众清楚,经营者因违反价格规定受处罚的案例较为罕见。

基于上述立法理论,《价格法》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置于“政府的定价行为”之前。据此,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市场调节价的根据。

有人可能要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用房定价基本依据,或者价格种类究竟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多主体开发居民住宅,包括自建房是本法“原则性”规定,此类居民住宅的价格可能仅包括成本,或者适当的差价。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在住宅用房建设实践上,优惠措施还包括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甚至农用地,基本分配正义告诉公众,通过征收方式建设的不动产应实行政府定价。

通过上述分析,多数人能得出的结论可能为:住宅用房定价基本依据是《价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价格种类亦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有人可能要问,不少经营主体,以及多数地方政府为何推动住宅用房价格不断攀升呢?社会需要扩大中者的规模。

二、中产者规模需扩大的理由和方式

和谐的社会为菱形结构,即,中产者应是社会的主体。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尽管不发达,但由于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结构仍属于菱形,社会相对和谐。改革开放之初,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政策,社会财富的结构反而成为三角形,或者金字塔形。

在现在法律框架内,改变金字塔形社会结构有很多方式。例如,集体企业改制应由民主表决的形式通过,不符合民主形式的改制可再改回来,如,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集体企业;再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其性质应为合作,依法也可以重新确认企业的性质。

但是,既得利益者已成为社会强势群众,并在各阶层有其代言人。例如,少数法学家竟然不承认村民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如,不少地方实践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称为社区,甚至采取任命制等。

基于上述等因素,菱形式的中产社会结构难以形成。房地产开发商等群体以此为契机,适时推出中产者可以用住宅用房加以评价。以该标准评价,一、二线城市中的无房贷者均为中产阶层;以该标准评价,炒房不仅是正当行为,而且是改变社会结构的合法行为。

事实上,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我国扩大中产者规模的目的已达成。例如,坚持多主体开发,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能是中产阶层;再如,坚持居民住宅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更多的中产者也可能形成,资金可以投入其他产业。

中产者规模需扩大的理由和方式

但是,在资本的炒作下,不少中产者仅徒有“虚名”,如,一户仅有一套房,价值再高,此中产者可能也不敢喝40元一杯的咖啡。

三、中产者不应以住宅用房评价

住房的属性是用来住的,而“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又是中国传统文化。据此,中央提出“住房不是用来炒的”,其宗旨为“风雨不动安如山”。但是,不少群体不愿理解住宅对“寒士”的重要性。例如,个人房贷利率即使与香港等地相比也可以评价为畸高,再如,不少地方政府不断推出“地王价”等提升房价。

中央最近又决定,又提出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等。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评价为目前的土地出让金。

在上述背景下,不少学者、专家发出了不和谐的声音,如,“房价一旦下跌,连40元的咖啡都不敢喝了”等。中产者以住宅用房评价,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第一,中产者以住宅用房为食利,社会阶层可能以住宅用房的数量,或者价值高低等加以划分。

第二,中产者以住宅用房为评价,经济统计可以虚高,如,一户仅有一套房,其价值再高统计为GDP等数据可能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中产者以住宅用房为评价,与住宅不是用来炒的,以及即将到来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也存在冲突。

中产者不应以住宅用房评价

2024年7月,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作了不少调整,调整的目的之一在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中,“小康社会”就是我国特色的中产阶层、“全面”便是共同富裕。据此,中产者更不应以住宅用房评价;学者和专家也不应以房地产误导公众,而作相反的解释。小康社会并不是每个中产者能喝得起一杯40元的咖啡,房价下跌与喝咖啡没有任何关系。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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